11月21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發布《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條例(送審稿)》(以下簡稱《條例》),并公開征求意見。《條例》較2002年施行的《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有多方改變,其中首次明確提出,不符合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戶籍地人年均可支配收入,對雙方當事人分別征收計征標準3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這意味著此前由各地執行的數倍不等的征罰標準,將統一設上限,希望“社會撫養費”能夠給公眾一本“明白賬”。

盡管擁有一個相對光鮮的名字叫做“社會撫養費”,但終究無法改變“超生罰款”的原本屬性。近些年來,面對全社會關于公布“社會撫養費”去向的強烈呼吁之聲,然而,有關方面卻遲遲無法給公眾兌現一本“明白賬”。這樣一來,勢必會加重社會各界的質疑。長期以來,由于“社會撫養費”缺乏科學有效的監管體系,這樣一來,其很容易成為滿足少數人私欲的“搖錢樹”。
由于“社會撫養費”始終欠公眾一本“明白賬”,這樣的話,不僅容易滋生腐敗,還會讓“以罰代管”的扭曲執法方式大行其道,最終只會導致國家的計生政策在一些地區或者一定范圍內出現“流產”。事實上,正是由于一些罰款很可能會流入少數執法者的腰包當中,所以,這些年來,才會出現不少執法部門對“以罰代管”的扭曲執法手段情有獨鐘。
明確“亂收費”
下征費指標屬“亂收費”
在2002年《辦法》中,對于“亂收費”的標注僅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增設與計劃生育有關的收費項目,提高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
而在新《條例》中,則明確6種亂收費行為,分別是擅自改變社會撫養費征收范圍的;擅自調整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的;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社會撫養費征收指標和任務的;征收社會撫養費不出具合法收據的;向征收機關返還或者變相返還社會撫養費的;其他違反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的行為。
上述行為要依照《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進行處理。截留、挪用、貪污、私分社會撫養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征收范圍縮小
不合程序但不違法不罰
《條例》明確指出,社會撫養費征收要嚴格依法行政,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條例》還明確界定了征收對象,縮小了征收范圍。明確規定征收對象為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多生育的公民;對符合政策規定,但不符合程序規定生育的,不予征收社會撫養費。特別是明確提出,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征收程序的,社會撫養費征收行為無效。
《條例》首次提出,社會撫養費征收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則。社會撫養費征收必須以事實為依據,強調結合當事人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多生育子女的情節,“合理”確定征收數額。
統一征收標準
計征設最高三倍上限
根據2002年《辦法》規定,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分別以當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計征的參考基本標準,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確定征收數額。具體征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這意味著地方可自行制定標準。
而新《條例》擬明確規定,明確了計征基本標準,并規定已生育一個子女,不符合政策規定再生育一個子女的,對雙方當事人分別征收計征標準3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已生育兩個以上子女,加重征收社會撫養費。
這意味著,社會撫養費征收最高標準被限定在不高于年人均收入的3倍。
統一執法區域
按戶籍地收入標準執行
2002年《辦法》規定,當事人的生育行為,如果發生現居住地則由現居住地按照當地標準征收。如發生在戶籍所在地,則由戶籍所在地按照本地標準征收。如都未發現的,則由首先發現的地方,按當地標準征收。
而新《條例》則規定,流動人口的社會撫養費征收,由其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戶籍所在地的征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流動人口現居住地應當配合戶籍地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做好社會撫養費征收工作。
這意味著,流動人無論生育行為發生在哪里,均按戶籍所在地標準征收,現居住地只是配合征收工作。
網友熱議:
社會養誰了,就不說我了,我每次看到街上流浪人,社會你在哪,當我看到孤寡老人時,你在哪?當我看到留守兒童時你在哪?
有計劃的生育政策是要支持滴,如今明確明細公平的執法是依法治國的一種體現,為我國邁向公平公正的法制社會的進步點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