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公允價值一直是我國會計界關注的一個熱點問題。使用公允價值計量在美國次貸危機中的慘痛教訓又一次引起大家對使用公允價值的關注。我國應適度地使用公允價值,并且要加強對公允價值的監管,尤其是關于衍生金融工具公允價值計量與披露的監管。本文主要從會計的角度分析了本次金融危機產生的影響,及其對今后會計發展帶來的啟示。
一、引言
自美國的次貸危機引發全球金融危機以來,“按市值計價”的公允價值會計準則一直備受關注。那什么是公允價值呢?根據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于2006年9月正式發布的美國財務會計準則第157號(Statement 0f Flnancia JAccounting Standards,SFAS NO.157)——公允價值計量,SFAS NO.157將公允價值定義為:“報告實體所在市場的參與者之間(between market participants)進行的有序交易(in anorderlytransaction)中出售一項資產所收到的價格(be re-ceived to sell an asset)或轉移一項負債所支出(pald totransfer a liability)的價格。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JASB)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IFRSs)對公允價值的定義為: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當事人自愿據以進行資產交換或負債清償的金額。我國于1998年發布的《債務重組》中,首次采用公允價值計量。在2001年1月修訂的前債務重組、非貨幣性交易等準則中有公允價值的運用,但是在同年財政部又取消了公允價值在上述準則中的應用。直至2004年7月又回到了采用公允價值的軌道上來。特別是2006年2月15日我國新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在資產減值、企業合并、生物資產、石油天然氣開采、投資性房地產、企業年金等具體準則中,都大量運用了公允價值。新《企業會計準則》已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我國新會計準則對公允價值的定義為:在公允價值計量下,資產和負債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愿進行資產交換或者債務清償的金額計量。從各國的定義可以看出,公允價值實際上是一個很廣的概念范疇,并不僅僅是與其他計量屬性相并列的一個概念。可以說,它是其他屬性存在的基礎,即需要反映交易和事項內含的公允的價格,并同時兼具可靠性、相關性的信息質量特征。如果仔細分析這場全球金融危機產生的根源,可以說是有很多方面。其一是自“9·11”以后,美聯儲13次降息,低利率政策促成房地產泡沫,然后又17次加息,引起房地產泡沫的破滅,從而引起次貸危機。其二,金融機構熱衷于高杠桿投資工具,同時政府在危機到來之前監管缺失。筆者主要從會計的角度來分析公允價值對本次金融危機產生的影響,以及會對今后會計發展所帶來的啟示。
二、公允價值計量產生的影響
(一)會計準則
對于我國會計準則來說,金融工具分為以下四類: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如交易性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1 交易性金融資產計量。
交易性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主要是指企業為了近期內出售或回購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例如企業以賺取差價為目的從二級市場購入的股票、債券、基金等。
國際會計準則要求對于交易性金融資產在期末按公允價值(一般為市場價格)進行價值評估。當市場價高于成本價時,超過部分計為公司當期收益。同理,如果市場價低于成本價,則應將低于金額計入公司當期損失,這一個過程即稱為Mark-to-Market。
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制定的第157號會計準則對金融性資產要求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并將變動計入當期損益表。在實踐中,國內金融機構一般是在月末做一次性計算。對于某些國外投行,由于內部要求逐天計算投資損益,因此,Mark-to-Market是基于當日市場收盤價逐日計算,并計入當天損益。
該準則僅引進了產品質量控制思想,而放棄了全面質量管理思想,不重視業務過程的管理。這不僅僅是單純的美國金融危機,也必然同時是經濟實體的危機。美國的世通、安然和施樂等知名大公司這些經濟實體,6年前就撐不住大做假賬了。這不僅使筆者想起國家會計學院“不做假賬”校訓的深刻含義。
2 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
從我國實際情況來看,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評估將對投資者理解上市公司價值產生很大影響,公允價值的變化將加大凈利潤的波動幅度,容易誤導投資者并間接影響上市公司的市場形象。由于國內投資性房地產市場剛剛進入加速發展階段,預計投資性房地產升值潛力大。采用新會計準則中的公允價值判斷,總體上每年重估增值額會增加。計入上市公司財報的當年凈利潤會得到持續額外提升。目前,我國評估市場剛剛起步,公允價值的確定是否合理是投資性房地產后續計量是否合理的關鍵。這意味著若計入投資房地產公允價值,上市公司利潤波動將增大,將給投資者在判斷公司價值上帶來影響。
3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在終止確認即被處置時,將釋放出利潤。因為原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公允價值變動部分將轉出,計入當期的投資收益。目前,我國很多上市公司將大部分對外投資放在“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中進行核算,這些投資市價的波動就直接影響資本公積,浮虧卻沒有在利潤表中得到反映。從這個意義上說,目前我國上市公司擁有的近3萬億元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相當于一個巨大的利潤“存折”,但這些利潤在金融危機面前卻是巨大的風險。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及其應用指南的規定:“分析判斷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是否發生減值,應當注重該金融資產公允價值是否持續下降。通常情況下,如果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發生較大幅度的下降,或在綜合考慮各種相關因素后,預期這種下降趨勢屬于非暫時性的,可以認定該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已發生減值,應當確認減值損失。”這些隱藏的浮虧只有通過計提減值準備才能從資本公積中轉出,在利潤表中反映為資產減值損失。
4 相關金融衍生品的計量問題。
金融衍生工具是在傳統金融工具(如現金、股票、外匯、債券等)基礎上衍生出來的新興金融工具。包括遠期、期貨、掉期(互換)和期權,以及有遠期、期貨、掉期(互換)和期權中一種或多種特征的結構化金融工具。
由于本次金融危機涉及大量有關金融衍生品的內容,對于金融衍生品如何進行會計計量也是一個非常關鍵的問題。如果交易對象存在于一個交易活躍、信息傳遞迅速、監管機制健全的市場上,那么現行市價反映了所有公開的信息,現行市價就是公允價值的具體體現,此時公允價值就是交易數乘以市價;
如果該衍生金融工具不存在活躍市場但與其類似的衍生金融工具存在活躍市場,則其公允價值應參照與其類似的衍生金融工具的市場價格,并經適當的差異調整后確定:如果與其類似的衍生金融工具也不存在活躍市場,則應采用適當的計價模型計算確定。審查公允價值變動所產生的利得或損失要看其是作為所有者權益記入資產負債表還是作為綜合收益。在采用計價模型計算確定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時,如果能利用外部信息,那么最好不要利用內部信息。比如,某些情況下,不公開交易條件下的交換產生的市場價格等市場信號比以內部預計現金流量折現值來確定無公開標價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可能更有意義。對于某些金融工具而言,企業在確定其公允價值時可以有兩種選擇,以立即結算價值為基礎,或以預期結算價值為基礎。確定無公開標價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時,人們較多采用內部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折現值作為計量基礎。對于與其他類似金融工具放在一起形成組合進行風險管理的金融衍生工具,也就是通常說的“打包”現象而言,此時,單項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確定應考慮“打包”的影響,應建立在類似金融工具組合的價值基礎上,而不是單項金融工具的可觀察或估計的市場價格上。由此可見,金融衍生品的計量可能會有個人主觀成分,所以計量的價格并非與真實價值相一致,可能在未來對財務風險產生巨大的不確定性。
(二)會計信息披露
1 結構產品缺乏透明度和流動性。
國際證監會組織(IOSCO)已經發布了場內交易證券品種的信息披露標準,各個國家和地區執行的差異不大,證券產品的發行人、創設人、擔保人、托管人、資產池、交易規則、交易信息、法律文書、售后服務、投資者教育等都有公開和標準的規節,但是,不少次貸衍生品MRS和CDO不僅品種不名,而且交投不活躍;不僅在場外交易,而且大多是機構投資者一對一交易;不僅市場的價格形成機制不健全,而且信用評級機構的價格發現機制缺少競爭性;不僅交易信息不多,而且交易信息對公眾價值不大:不僅或有負債、SPV等表外工具并表條件不清,而且并表準則不統一;不僅發行人信息披露不全,而且缺乏投資者審慎評閱機制。也就是說,場外交易的結構產品缺乏透明度,缺少流動性,價格形成機制和發現機制不暢,形成了結構產品的潛在風險。
2 風險管理和審慎監管不夠。
國際證監會組織(IOSCO)技術委員會主席工作小組調查了11家大型跨國際投資銀行的流動性和信用風險業務情況,形成了《關于次貸危機風險管理的調查報告》。他們發現,次貸產品市場中,證券行業只是業務中介,通過中介投資方和融資方獲取管理傭金,不僅沒有重視風險管理的積極性,而且不少次貸產品在場外交易,沒有高頻的市場交易和公允的市值,難以適時管理市場風險。不少機構只好“外包”內部的風險管理,依賴信用等級度量次貸產品風險,結果在次貸危機期間,不少證券公司符合法定的凈資本要求,但卻無法滿足公司的流動性需要;缺乏臨時融資能力的證券公司還迫于流動性而破產兼并,傳染了次貸危機的風險,擴散了次貸危機。外部環境的重大變化促使財務報表的使用者現在更加關注相關規定要求的信息披露,如公允價值、長短期負債、持續經營和資產減值計算等,要求信息披露加入流動性和信貸政策方面的信息,這點值得財務報告使用者特別關注。所以財務報告的主體必須披露所有涉及管理信貸風險、流動性風險、市場風險、資本管理以及持續經營中不確定的政策。公允價值的披露必須說明公允價值是通過活躍市場報價確定還是采用計價技術估算得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