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請問企業用自采原煤進行洗精煤時,資源稅如何計算繳納?
【解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規定: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采本條例規定的礦產品或者生產鹽(以下簡稱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單位和個人,為資源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資源稅。
第五條 資源稅的應納稅額,按照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和規定的單位稅額計算。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課稅數量×單位稅額
第六條 資源稅的課稅數量:
(一)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銷售的,以銷售數量為課稅數量。
(二)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以自用數量為課稅數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1993]43號)規定:
第五條 納稅人不能準確提供應稅產品銷售數量或移送使用數量的,以應稅產品的產量或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折算比換算成的數量為課稅數量。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資源稅若干問題的法規的通知》(國稅發[1994]15號)規定:
“一、自產自用產品的課稅數量資源稅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產品,因無法準確提供移送使用量而采取折算比換算課稅數量辦法的,具體法規如下:
(一)煤炭,對于連續加工前無法正確計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產品的綜合回收率,將加工產品實際銷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數量作為課稅數量。”
因此,企業用自采原煤進行洗精煤,以移送數量為課稅數量,對無法正確計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產品的綜合回收率,將加工產品實際銷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數量作為課稅數量,根據上述規定計算繳納資源稅。企業不能準確提供移送使用數量的,以應稅產品的產量或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折算比換算成的數量為課稅數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