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資產減值準則的執行難點
(一)可能發生減值資產的認定方面
1、資產可能發生減值的跡象的規定難以把握
資產減值準則第五條采用列舉法規定了七款判斷資產可能發生減值跡象的標準,這七項判斷標準屬于原則性規定,對未羅列進去的某些內容依然可以操縱,并且存在大量的不確定性措辭,操作起來有一定難度,還會被惡意操縱者所利用。
例如資產減值準則第五條第一款規定:“資產的市價當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顯高于因時間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預計的下跌。”何謂“大幅度”,何謂“明顯高于”,無論從質的方面還是從量的方面都未能做出規定,完全要憑會計人員個人的主觀臆斷來決定,并且由于每個人對風險的偏好程度不同,判斷的結果也會不同。如果企業將“大幅度”按“小幅度”項目處理,將“明顯高于”按“不高于”處理,必將會影響會計信息的公允性,同時也會使一些蓄意造假者利用準則制度的不完善來操縱利潤。
又如第二款規定:“企業經營所處的經濟、技術或法律等環境以及資產所處的市場在當期或將在近期發生重大變化,從而對企業產生不利影響。”何謂“重大變化”,沒有具體判斷標準。
再如第三款規定:“市場利率或者其他市場投資回報率在當期已經提高,從而影響企業計算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的折現率,導致資產可收回金額大幅度降低。”又出現“大幅度”。第六款規定:“企業內部報告的證據表明資產的經濟績效已經低于或者將低于預期,如資產所創造的凈現金流量或者實現的營業利潤(或者損失)遠遠低于預計金額等。”何謂“遠遠低于”,如何判斷,準則也沒有作出相應的規定。
2、資產減值確認基礎難以確定,資產組的劃分界限不明確
新準則規定,資產除了特別規定外,包括單項資產和資產組。資產組是指企業可以認定的最小資產組合,其產生的現金流入應當基本上獨立于其他資產或者資產組產生的現金流入。從該規定可以看出,我國資產減值準備按兩個基礎確認,一是按單項計提;二是當企業難以按單項計提,則按資組計提。從我國企業的實際管理水平看,新準則對資產組的規定要在企業中得到很好的施行有比較大的難度。再者,資產組的劃分界限不明確也給實際操作提出了難題。
資產減值會計準則第十八條要求,“企業難以對單項資產的可收回金額進行估計的,應當以該資產所屬的資產組為基礎確定資產組的可收回金額。”“資產組的認定,應當以資產組產生的主要現金流入是否獨立于其它資產或者資產組的現金流入為依據。”雖然新準則中有資產組這一概念認定的基本原則,但是企業的生產經營方式靈活多變,會導致實際操作中資產組劃分界限不明確,辨認困難。而且,資產組的認定,是以現金流入的性質和歸屬為判斷依據的,對企業會計人員的現金流量管理水平和預測水平有相當高的要求。事實上,我國財政部自1998年起才要求企業以現金流量表代替財務狀況變動表,時至今日,很多企業會計人員的現金流量管理水平和預測水平仍然不能達到要求的高度,資產組的明確界定還很有難度。
而總部資產價值的判斷常與各個資產組合有關。關于總部資產的定義是,“包括企業集團或其事業部的辦公樓、電子數據處理設備等資產”。總部資產的關鍵特征在于,脫離了其它資產或資產組組合,但它們不能獨立地為企業帶來現金流入,而且賬面價值難以完全歸屬于某一個資產組。依照準則的解釋,因為它們不能單獨地產生現金流入,判斷是否需要確認減值損失時,賬面價值也要分攤到其它不止一個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因此,若有跡象表明總部資產可能發生減值的,上述判斷應該基于對包含總部資產的資產組或資產組組合的可收回金額與賬面價值的計算和比較。即總部資產價值的判斷也有賴于資產組或資產組合的劃分。總部資產的賬面價值分攤至各個資產組或資產組組合的方法(能夠合理地分攤的情況下),新準則沒有給出明確的指導,而只是簡單地給出“按照合理和一致的基礎”基本的處理原則。
商譽是現代企業的重要資產,表明企業獲得超額收益的能力。資產減值會計準則中,合并所形成的商譽,不管是否存在減值跡象,都應該每年進行至少一次減值測試。考慮到其必須與其它資產組或資產組組合在一起才能產生現金流量的特點,對它進行減值測試的時候,應當與“相關的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相結合。所謂“相關的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資產會計準則是指“能夠從企業合并的協同效應中受益的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然而,這樣的描述卻隱含了大量的操作性問題。認定商譽所屬的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時,過大或過小的范圍都會直接影響到其減值測試結果和減值損失的確認;在實際處理中,上一步驟的不同結果很有可能進一步影響到公司的利潤表的部分項目的金額和質量。判斷過程缺乏明了、客觀的標準,這些都可能成為公司利潤控制的灰色地帶。
(二)資產可收回金額的計量方面
資產減值是指資產的可回收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判斷資產是否發生減值,關鍵在于確定資產的可回收金額。按照資產減值準則的規定,資產的可收回金額是根據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與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兩者之間的較高者確定的。因此,要確定資產的可收回金額,首先要確定資產的公允價值、處置費用與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
1、公允價值難以確定
公允價值的估計建立在一系列的假設的前提之上,而我國市場發育尚不成熟,公允價值在實務中的運用存在較大的人為操作空間和如何正確運用的問題。公允價值是否公允很難判斷,因為:
(1)公允價值主要是市場價格,但是相同的資產在不同區域的市場中會有不同的價格,即使是同一區域的市場中可能也有不同價格。
有人認為只要存在活躍市場,有市價,就容易取得公允價值。但是就股票來說,其存在活躍市場,但是其公允價值也是難以確定的。例如中石油于2007年末的上市價是48.62元,在當天收盤價就降了幾元,而在同一天香港的價格為20元,2008年初股價就跌至24元,在極短的時間內,中石油這只股票的市價就變化很大,所以要以市價確定其公允價值也非易事。再如惠普打印機LaserJet 1505n,于2008年4月17號,北京報價為2750元,而廣東報價為3280元,差額530元。關于這時候要取得公允價值,恐怕要勞師動眾地通過統計部門進行詳細具體的調查才能得出所謂的公允價值。但是這樣取得的公允價值根本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則。
(2)雖然說公允價值可以根據公平交易中銷售協議價格確定,但是合同協議價格的公允性卻很難得到保證。
首先,我們就沒有標準去判斷交易是否公平。其次,交易雙方協議中的價格,往往只要符合雙方的利益就行。如甲公司以100萬的價格購入乙公司的原辦公大樓,雙方簽訂了合同協議,購入后,甲公司把該辦公樓作為投資性房地產。由于在市場上難以找到類似的交易,所以100萬元的價格是由雙方協商的,并未請評估機構作評。如果此時要確定該辦公樓的公允價值,只能按照協議價100萬,但是究竟這是否是公允價,還得查證。如果甲乙雙方為關聯方,或者乙公司亟待資金周轉,又或者乙公司售后以市場價租回……那么,這100萬就不能算是公允價值,所以,合同協議價格的公允性也很難保證。
(3)在很多無法得知類似交易信息的情況下,還需要用其它的方法來協助判斷,如評估。
假定中介機構的公信力較高,我們可以請資產評估機構的資產評估師來確定資產的公允價值。但是我國評估行業發展不夠成熟和完善,評估方法和結果有很大彈性,執行中人為操縱的可能性也無法控制。這些都給公允價值的實際應用帶來重重困難。而且由中介機構鑒定還會導致高額的報告成本。
(4)在實際中,有的交易主體不考慮公允與否,干脆把公允價值作為達到某種目的的工具,這在資產減值會計實務中經常可以見到。
特別是在2007年至今,我國的CPI居高不下,據統計部門統計,2008年第一季度的CPI達到了8.3%,物價飛速上漲,這時候要確定資產的公允價值更加困難,同時也為企業利用公允價值調節利潤提供了經濟環境。另外,資產減值所依據的是各種形式的公允價值,如短期投資按成本與市價孰低計量,應收賬款按各項應收款項的可收回額計量,存貨按成本與可實現凈值孰低計量,委托貸款按委托貸款本金與可收回額計量,長期投資、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要按賬面價值與可收回金額孰低計量。可見除了短期投資外,其他資產計提減值所依據的各種公允價值基本是由企業自行確定,這就為經理人操縱利潤提供了便利。
2、處置費用的確定帶有主觀隨意性
資產減值準則規定,資產的處置費用包括與資產處置有關的法律費用、相關稅金、搬運費以及為使資產達到可銷售狀態所發生的直接費用等。資產處置在未來發生,有的資產壽命短、有的資產壽命長。在未來幾年、或幾十年,各項費用的取費標準如何,現在也很難準確預測,因此企業在處置費用的確定上免不了會帶有主觀性與隨意性。
3、資產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難以計算
資產減值準則規定:“資產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應當按照資產在持續使用過程中和最終處置時所產生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選擇恰當的折現率對其進行折現后的金額加以確定。”據此,資產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的計算,依賴于資產的剩余年限、資產未來現金流量和折現率三個指標。
(1)資產的剩余年限難以準確估算
資產的剩余年限是指資產到最終處置時在企業持續使用的經濟壽命,即資產能夠產生未來現金流量的剩余年限,決非資產的剩余折舊年限或剩余攤銷年限。如企業的無形資產,尤其是科技含量高的無形資產,隨著科學技術的高速發展,知識更新速度的不斷加快,其剩余壽命如何估計,非企業一般會計人員所為。又如企業的商譽,商譽通常是指企業在一定條件下,能獲取高于正常投資報酬率的收益所形成的價值。它是企業由于所處地理位置的優勢,或由于經營效率高、管理基礎好、生產歷史悠久人員素質高等多種原因,與同行業企業相比較,可獲得超額利潤隨著時間的推移,各種環境因素的變化,企業能獲取高于正常投資報酬率的收益的時間能夠持續多久,如何測算。企業會計人員難以準確估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