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土資源廳(新疆國土資源廳)根據國務院批準的自治區機構改革方案,2000年8月,原自治區土地管理局、地質礦產廳和測繪局合并組建自治區國土資源廳,為自治區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管理自治區測繪局,對自治區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實施歸口管理,對自治區煤田地質局、自治區有色地質勘查局等單位實施行業管理,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實行業務領導,對新疆軍區土地管理局、烏魯木齊鐵路局以及新疆油田公司、塔里木油田公司、吐哈油田公司等單位的土地管理工作實行業務指導。截止2011年底,自治區國土資源廳機關內設機構和工作部門23個、直屬單位13個(其中副廳級單位2個)、掛靠社會團體5個,全區有14個地州市國土資源局、4個直轄市國土資源局、87個縣(市)國土資源局、860個鄉(鎮、場)國土資源所。
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土資源廳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新政辦發〔2010〕44號)精神,自治區國土資源廳的主要職責是:
?。ㄒ唬┏袚Wo與合理利用自治區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組織擬定自治區國土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開展自治區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自治區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自治區宏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并擬定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編制并組織實施國土規劃;制定并組織實施自治區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ǘ┏袚幏秶临Y源管理秩序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土資源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研究起草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國土資源的地方性法規和自治區人民政府規章草案,研究擬訂相關政策;制定自治區國土資源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規范和辦法并組織實施;監督檢查自治區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執行和遵守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情況,指導自治區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三)承擔優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和組織實施自治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劃。組織編制自治區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其他有關的專項規劃,并監督檢查規劃執行情況。指導和審核地(州、市)、縣(市)、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地(州、市)、縣(市)礦產資源規劃。參與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的相關規劃的審核。
?。ㄋ模┴撠熞幏秶临Y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指導土地確權;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ㄎ澹┏袚灾螀^耕地保護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擬訂實施自治區耕地保護和開發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機制制度執行情況。指導和組織落實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土地開發、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擔報國務院和自治區人民政府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做好土地征用補償費的聽證、發放工作。
?。┏袚皶r準確提供自治區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制定自治區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自治區重大專項土地調查,指導地方地籍調查、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
?。ㄆ撸┏袚澕s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擬定并按規定組織實施自治區有關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制定和實施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執行國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承擔報國務院和自治區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
(八)承擔規范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管理和監督土地資產、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對土地市場和地價實施動態監測;規范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實施對礦業權人勘查、開采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范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九)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管理礦產資源探礦權、采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負責國家和自治區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管理,承擔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采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實施自治區礦業權設置方案。
?。ㄊ┴撠煿芾淼刭|勘查行業及礦產資源儲量,組織實施自治區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管理自治區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國家和自治區重大地質勘查項目;依法管理地質勘查資質、地質資料、地質勘查成果;統一管理自治區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資源勘查工作。
?。ㄊ唬┏袚刭|環境保護責任。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的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跡、礦業遺跡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負責全區地質環境監測站、網的統一管理;承擔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游地質的勘查、評價管理工作;組織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質環境破壞。
?。ㄊ┏袚刭|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指導應急處置,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制訂并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ㄊ┮婪ㄕ魇諊临Y源收益,規范、監督資金使用,擬定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定收益分配制度,指導、監督自治區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和國家、自治區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決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四)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組織制定、實施自治區國土資源科技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計劃。負責國土資源科技項目的審查和推薦工作。開展自治區土地和礦產資源對外交流與合作。組織和實施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ㄊ澹┏修k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