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椒直播賠3萬
在“國內極限第一人”吳永寧攀爬高樓墜亡后,其母何某認為花椒直播對于用戶發布的高度危險性視頻沒有盡到合理的審查和監管義務,將花椒直播的運營方訴至法院,要求其賠禮道歉,并賠償各項損失共計6萬元。
5月21日,北京互聯網法院一審對該案進行宣判,法院認定花椒直播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承擔網絡侵權責任,判決其賠償何某各項損失3萬元。
1、吳永寧母親:花椒直播未盡到審查監管、安全保障義務
吳永寧的母親何某訴稱,吳永寧曾經在浙江橫店影視城擔任過演員。從2017年開始,吳永寧在花椒直播等各大主流網絡平臺發布了大量的徒手攀爬高樓等高度危險性視頻,視頻總瀏覽量超過3億人次,因此擁有了上百萬粉絲,成為了網絡名人。
2017年11月8日,吳永寧在攀爬長沙華遠國際中心時,失手墜落身亡。
何某認為,花椒直播的運營方北京密境和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花椒直播)明知吳永寧發布的視頻都是冒著生命危險拍攝的,其拍攝過程中很可能會發生意外,但花椒直播為獲取更大的盈利,未對吳永寧的行為予以告誡和制止,也未對其發布的危險視頻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未對吳永寧盡到安全提示、安全保障的義務。且吳永寧墜亡時,正處于和花椒直播的簽約期內,花椒直播對其死亡有直接的推動和因果關系,應承擔侵權責任。
2、花椒直播:平臺與吳永寧墜亡無因果關系
花椒直播辯稱,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并不具有在現實空間侵犯吳永寧人身權的可能性。而吳永寧上傳的視頻內容也非法律法規禁止內容,花椒直播沒有義務對其處理。
此外,針對花椒直播與吳永寧之間的推廣合作,花椒直播認為其并不構成加害行為,也未讓吳永寧做超出其挑戰能力或者不擅長的挑戰項目。
花椒直播認為,吳永寧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極限挑戰屢屢成功已聲名鵲起,應認為其具有一定極限挑戰的能力,所以己方不具有主觀侵權過錯。且花椒直播未參與吳永寧的挑戰行為,吳永寧從事極限挑戰的目的也未必為了獲得報酬。所以花椒直播認為,其與吳永寧高墜身亡不具法律意義上的因果關系。
3、法院:花椒直播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北京互聯網法院認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在虛擬的網絡空間中亦對網絡用戶負有一定的安全保障義務,應僅包含審核、告知、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措施。此外,花椒直播平臺具有盈利性,與吳永寧共同分享了打賞收益。因此,此案中花椒直播應對吳永寧承擔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
結合此案,法院認為,吳永寧上傳“花椒直播”平臺的視頻大部分為高空危險視頻,其攀爬及表演高空危險動作過程中未穿戴防護設備,亦缺乏相應的安全保障?;ń分辈ピ诿髦驊獏怯缹幧蟼鞯囊曨l內容具有危險性,并可能產生風險的情況下,而未對吳上傳的危險視頻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措施,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此外,法院認為,花椒直播與吳永寧的商業合作對其持續進行危險活動起到了一定的促進作用,應認為花椒直播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是導致吳永寧墜亡的誘導性因素,二者具有一定的因果關系,花椒直播對吳永寧的墜亡存在過錯。
在賠償責任認定上,法院認為,花椒直播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無法實體控制吳的危險活動,并不會直接導致吳永寧的死亡。吳永寧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夠預見拍攝危險視頻的風險卻仍進行冒險,為其墜亡主因。
5月21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對此案一審宣判,認定花椒直播應對吳永寧的墜亡承擔相應的網絡侵權責任。但吳永寧本人應對其死亡承擔最主要的責任,花椒直播對吳永寧的死亡所承擔的責任次要且輕微,應賠償吳永寧母親何某各項損失共計3萬元。
一、吳永寧墜亡案花椒直播賠3萬,回顧法院審理過程
5月21日,北京互聯網法院一審對“吳永寧意外墜亡”案進行宣判,法院認定花椒直播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承擔網絡侵權責任,判決其賠償何某各項損失3萬元。
吳永寧其人
也許很多人對吳永寧并不了解,據百度百科資料顯示,吳永寧曾經在浙江橫店影視城擔任過演員。微博名“吳詠寧”,曾是國內高空挑戰“第一人”,在他的極限運動生涯中,已經成功挑戰過包括武漢、南京、重慶、長沙等地高樓和大橋。
從2017年開始,其在被告旗下的網絡平臺“花椒直播”等各大主流網絡平臺發布了大量的徒手攀爬高樓等高度危險性視頻,視頻總瀏覽量超過3億人次,因此擁有了上百萬粉絲,成為了網絡名人。2017年11月8日,吳永寧在攀爬長沙華遠國際中心時,失手墜落身亡。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網絡空間本身就具有開放、互聯、互通、共享的特點。因此網絡空間實際上也存在公共空間或群眾性活動,其中不僅存在著對智力財產、人格的侵害危險,也存在對人身及有形財產侵害的可能性。
“花椒直播”平臺作為信息存儲空間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其所屬的花椒直播平臺是公共場所在網絡空間的具體表現形態,具有公共場所的社會屬性,且該平臺具有盈利性,與吳永寧共同分享了打賞收益,理應對其承擔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
盡管直播平臺需要為網絡用戶承擔一定的安全保障義務,但其對吳墜亡僅存在次要且輕微的過錯。法院認為,吳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夠預見拍攝危險視頻的風險,仍進行冒險,為其墜亡主因。
法院認為,結合本案,被告應對吳上傳的視頻進行審查,但同時應該指出,被告的這種審查義務應是在明知或應知吳上傳的視頻內容可能具有危險性,并可能會產生風險的情況下進行的“被動式”審查,而非主動審查義務,否則會苛以平臺過重的審查義務,造成過高的運營成本,不利于行業發展。
花椒直播:平臺與吳永寧墜亡無因果關系
花椒直播軟件新版本的推廣合作不是加害行為,被告未指令其做超出其挑戰能力或者不擅長的挑戰項目。被告前述行為與吳永寧高墜身亡不具法律意義上的因果關系。
被告未參與其挑戰行為,且吳從事極限挑戰的目的未必為了獲得報酬。即使被告不為前述行為也不能避免吳繼續從事極限挑戰從而致其墜亡。
吳永寧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極限挑戰屢屢成功已聲名鵲起,應認為其具有一定極限挑戰的能力,被告并非明知或應知吳永寧不具備挑戰能力而要求或放任他挑戰,不具有主觀侵權過錯。
二、花椒直播賠3萬怎么回事?花椒直播賠3萬事件來龍去脈
認為“花椒直播”平臺(北京密境和風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視頻直播平臺)對于用戶發布的高度危險性視頻沒有盡到合理的審查和監管義務,致其子吳永寧攀爬高樓墜亡,何某以網絡侵權責任為由,將密境和風公司訴至法院。
今天(5月21日),北京互聯網法院一審對該案進行宣判,認定密境和風公司承擔網絡侵權責任,判決其賠償原告各項損失3萬元。
原告:被告未盡到審查監管、安全保障義務
原告何某訴稱,吳永寧曾經在浙江橫店影視城擔任過演員。從2017年開始,吳永寧在被告旗下的網絡平臺“花椒直播”等各大主流網絡平臺發布了大量的徒手攀爬高樓等高度危險性視頻,視頻總瀏覽量超過3億人次,因此擁有了上百萬粉絲,成為了網絡名人。2017年11月8日,吳永寧在攀爬長沙華遠國際中心時失手墜亡。
何某認為,被告密境和風公司明知吳永寧發布的視頻都是冒著生命危險拍攝的,其拍攝過程中很可能會發生意外,但被告為了提高其網絡平臺的知名度、用戶的參與度、活躍度等從而獲取更大的盈利,未對吳永寧的行為予以告誡和制止,也未對其發布的危險視頻采取刪除、屏蔽、 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被告是公共網絡空間管理人,其沒有對吳永寧盡到安全提示、安全保障的義務。且吳永寧墜亡時,正處于和“花椒直播”的簽約期內,被告對其死亡有直接的推動和因果關系,應承擔侵權責任。
被告: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與墜亡無因果關系
密境和風公司辯稱,花椒直播平臺提供信息存儲空間的行為并不具有在現實空間侵犯吳永寧人身權的可能性,不是侵權行為。吳永寧上傳的視頻內容非法律法規禁止內容,被告也沒有應當處理的法定義務,不作處理不具違法性。
另外,被告與吳永寧之間就花椒直播軟件新版本的推廣合作不是加害行為,被告未指令其做超出其挑戰能力或者不擅長的挑戰項目。而且被告與吳永寧高墜身亡不具法律意義上的因果關系,因為被告未參與其挑戰行為。
并且,吳永寧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極限挑戰屢屢成功已聲名鵲起,應認為其具有一定極限挑戰的能力,被告并非明知或應知吳永寧不具備挑戰能力而要求或放任他挑戰,不具有主觀侵權過錯。
法院裁判:網絡服務提供者應對用戶承擔安全保障義務
法院認為,本案最主要的焦點就是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需要對網絡用戶承擔安全保障義務。
法院指出,網絡空間本身就具有開放、互聯、互通、共享的特點。因此網絡空間實際上也存在公共空間或群眾性活動,其中不僅存在著對智力財產、人格的侵害危險,也存在對人身及有形財產侵害的可能性。網絡服務提供者作為網絡空間的管理者、經營者、組織者,在一定情況下,其在虛擬的網絡空間中亦對網絡用戶負有一定的安全保障義務,故網絡服務提供者有可能因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而產生網絡侵權的責任,但內容有別于傳統實體空間下的安全保障義務內容,應僅包含審核、告知、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措施。因此,本案被告密境和風公司應負有網絡空間中對網絡用戶一定的安全保障義務。
那么,被告是否構成侵權?
法院認為,“花椒直播”平臺作為信息存儲空間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其所屬的花椒直播平臺是公共場所在網絡空間的具體表現形態,具有公共場所的社會屬性,且該平臺具有盈利性,與吳永寧共同分享了打賞收益,理應對其承擔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結合本案,被告應對吳上傳的視頻進行審查,但同時應該指出,被告的這種審查義務應是在明知或應知吳永寧上傳的視頻內容可能具有危險性,并可能會產生風險的情況下進行的“被動式”審查,而非主動審查義務,否則會苛以平臺過重的審查義務,造成過高的運營成本,不利于行業發展。
吳永寧上傳“花椒直播”平臺的視頻大部分為高空危險視頻,其攀爬及表演高空危險動作過程中未穿戴防護設備,亦缺乏相應的安全保障。被告曾經邀請吳參與代言活動,可見其對吳拍攝視頻內容的危險性是明知的,對可能造成的危險結果也是可以預測的。但被告未對吳上傳的危險視頻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措施,系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并且,花椒平臺為吳永寧上傳危險視頻提供通道,花椒平臺為借助吳永寧的知名度進行宣傳,還曾請其拍攝相關視頻作推廣活動并支付了其酬勞,故被告平臺對其持續進行該危險活動起到了一定的促進作用,應認為被告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是導致吳永寧墜亡的誘導性因素,二者具有一定的因果關系。
因吳永寧拍攝的視頻內容的危險性是明顯可見的,其可能造成的危險結果,也是可以預測的,被告對此是應知,應注意的。但被告未采取斷開鏈接等措施,也未對吳進行安全提示,故對吳墜亡存在過錯。
被告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無法實體控制吳永寧的危險活動,并不會直接導致吳永寧的死亡,其只是一個誘導性因素,且吳永寧墜亡也并非必然發生的事件,吳永寧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夠預見拍攝危險視頻的風險,仍進行冒險,是其墜亡主因。
據此,法院認為,被告應當賠償一定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及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賠償金等費用,最終做出上述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