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鐵禁食規定
5月15日,據北京市交通委介紹,地鐵“禁食”規定今起正式實施。對不文明乘車行為勸阻制止不聽的,地鐵運營單位有權拒絕提供乘車服務,并報告公安和交通執法部門,市交通執法部門將其記錄個人信用不良信息,公安機關依法進行處理。
為維護軌道交通運營秩序,確保軌道交通運營安全,北京市交通委員會對《北京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進行修訂,同時,制訂《關于對軌道交通不文明乘車行為記錄個人信用不良信息的實施意見》,并于今日起正式發布實施。
一、北京地鐵禁食規定今起實施,不聽勸阻將記入個人信用信息
15日,北京市交通委員會15日公布《關于對軌道交通不文明乘車行為記錄個人信用不良信息的實施意見》,記錄個人信用不良信息的不文明乘車行為包括:
①采取違規進出閘機、偽造變造票卡等方式逃交票款;
②在列車車廂內一人占用多個座位;
③除嬰兒、病人外,在列車車廂內進食;
④推銷產品或從事營銷活動;
⑤大聲外放視頻或音樂。
二、北京地鐵今起"禁食" 推銷產品等將納入個人信用不良記錄
中國網5月15日訊 據北京市交通委員會消息,《關于對軌道交通不文明乘車行為記錄個人信用不良信息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今日起正式發布實施。《意見》規定,推銷產品或從事營銷活動、在列車車廂內一人占用多個座位等不文明乘車行為將被納入個人信用不良記錄。
《意見》規定,記錄個人信用不良信息的不文明乘車行為包括,采取違規進出閘機、偽造變造票卡等方式逃交票款;在列車車廂內一人占用多個座位;除嬰兒、病人外,在列車車廂內進食;推銷產品或從事營銷活動;大聲外放視頻或音樂。
《意見》稱,軌道交通運營安全專職督查員、文明乘車監督員、軌道運營單位工作人員、乘務管理員發現有上述不文明乘車行為的應當立即勸阻、制止;勸阻、制止不聽的,軌道運營單位有權拒絕提供乘車服務,并立即向公安、交通執法部門報告。市交通執法部門應當記錄個人信用不良信息,公安執法部門應當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意見》還規定,因不文明乘車行為記錄個人信用不良信息的行為人,可以通過主動參加軌道交通志愿服務進行不良信息修復。自然人認為個人信用不良信息有誤的,以書面形式向市交通執法部門提出個人信用不良信息復核,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此外,市交通執法部門應當自收到信息復核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并作出處理。經核查屬實的,應當及時予以更正,并將更正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因錯誤記錄個人信用不良信息的,應及時撤銷。
三、
三、北京市交通委:地鐵“禁食”等規定今起正式實施
5月15日,央視記者從北京市交通委獲悉,地鐵“禁食”規定今起正式實施。對不文明乘車行為勸阻制止不聽的,地鐵運營單位有權拒絕提供乘車服務,并報告公安和交通執法部門,市交通執法部門將其記錄個人信用不良信息,公安機關依法進行處理。
為維護軌道交通運營秩序,確保軌道交通運營安全,北京市交通委員會對《北京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進行修訂,同時,制訂《關于對軌道交通不文明乘車行為記錄個人信用不良信息的實施意見》,并于今日起正式發布實施。其主要體現四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記錄個人信用不良信息的不文明乘車行為,包括逃費、占座、列車上進食、推銷營銷、大聲播放視頻音樂;
二是相關治理措施,對不文明乘車行為勸阻制止不聽的,地鐵運營單位有權拒絕提供乘車服務,并報告公安和交通執法部門,市交通執法部門將其記錄個人信用不良信息,公安機關依法進行處理;
三是相關補救措施,因不文明乘車行為記錄個人信用不良信息的行為人,可以通過主動參加軌道交通志愿服務進行不良信息修復;
四是信息復核,自然人認為個人信用不良信息有誤的,可以向市交通執法部門申請個人信用不良信息復核,市交通執法部門將進行核查并做出處理。
四、北京地鐵今日正式“禁食”
記者剛剛從北京市交通委官方微博獲悉,北京地鐵“禁食”規定今日起正式實施。對不文明乘車行為勸阻制止不聽的,地鐵運營單位有權拒絕提供乘車服務,并報告公安和交通執法部門,市交通執法部門將其記錄個人信用不良信息,公安機關依法進行處理。
北京市交通委表示,此前,《北京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以下簡稱《乘客守則》)和《關于對軌道交通不文明乘車行為記錄個人信用不良信息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得到了市民的廣泛關注和積極參與,針對一些建設性意見,進行了充分采納。《乘客守則》、《實施意見》的實施將進一步加大對乘坐軌道交通不文明行為的懲治力度,得到了廣大市民的一致肯定。
為適應當前北京市軌道交通發展、運營需求,北京市交通委對《乘客守則》進行了相應調整。一方面,增加了不得在車廂內進食、一人同時占用多個座位、私自張貼懸掛物品、推銷產品或從事營銷以及在車站、車廂內使用折疊自行車、自動平衡車、各類滑板車等內容;另一方面,對原有款項進行了修改,補充了禁止吸電子煙、在疏散通道內長時間滯留、乘涼、躺臥、使用偽造變造車票及違反自動扶梯、通道等禁行標志逆行等內容。
此外,為確保《乘客守則》的實施效果,同時制定了《實施意見》,其主要體現四個方面的內容:一是記錄個人信用不良信息的不文明乘車行為,包括逃費、占座、列車上進食、推銷營銷、大聲播放視頻音樂;二是相關治理措施,對不文明乘車行為勸阻制止不聽的,地鐵運營單位有權拒絕提供乘車服務,并報告公安和交通執法部門,北京市交通執法部門將其記錄個人信用不良信息,公安機關依法進行處理;三是相關補救措施,因不文明乘車行為記錄個人信用不良信息的行為人,可以通過主動參加軌道交通志愿服務進行不良信息修復;四是信息復核,自然人認為個人信用不良信息有誤的,可以向北京市交通執法部門申請個人信用不良信息復核,北京市交通執法部門將進行核查并做出處理。
五、5月15日起 北京地鐵“禁食”規定正式發布實施
記者從北京市交通委獲悉,為維護軌道交通運營秩序,確保軌道交通運營安全,北京市交通委員會對《北京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以下簡稱《乘客守則》)進行修訂,同時,制訂《關于對軌道交通不文明乘車行為記錄個人信用不良信息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并于今日起正式發布實施。
據悉,此前《乘客守則》《實施意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得到了市民的廣泛關注和積極參與,并針對一些建設性意見,進行了充分采納。《乘客守則》《實施意見》的實施將進一步加大對乘坐軌道交通不文明行為的懲治力度,得到了廣大市民的一致肯定。
《乘客守則》進行相應調整,一方面增加了不得在車廂內進食、一人同時占用多個座位、私自張貼懸掛物品、推銷產品或從事營銷以及在車站、車廂內使用折疊自行車、自動平衡車、各類滑板車等內容;另一方面,對原有款項進行了修改,補充了禁止吸電子煙、在疏散通道內長時間滯留、乘涼、躺臥、使用偽造變造車票及違反自動扶梯、通道等禁行標志逆行等內容。
此外,為確保《乘客守則》的實施效果,同時制定了《實施意見》,其主要體現四個方面的內容:一是記錄個人信用不良信息的不文明乘車行為,包括逃費、占座、列車上進食、推銷營銷、大聲播放視頻音樂;二是相關治理措施,對不文明乘車行為勸阻制止不聽的,地鐵運營單位有權拒絕提供乘車服務,并報告公安和交通執法部門,市交通執法部門將其記錄個人信用不良信息,公安機關依法進行處理;三是相關補救措施,因不文明乘車行為記錄個人信用不良信息的行為人,可以通過主動參加軌道交通志愿服務進行不良信息修復;四是信息復核,自然人認為個人信用不良信息有誤的,可以向市交通執法部門申請個人信用不良信息復核,市交通執法部門將進行核查并做出處理。
《乘客守則》的修訂和《實施意見》的制訂,將進一步加強本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保障運營秩序,為乘客營造文明、有序、安全、和諧的出行環境,同時也是信用建設和行業管理相結合的有益嘗試,是北京城市管理理念“精治、共治、法治”的具體體現,為把北京建成首善之區、國際一流的和諧宜居之都提供了有力保障。
附件一
北京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管理,保障運營秩序,為乘客創造安全、便捷、和諧的乘車環境,依據《北京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條例》等規定,制定本守則。
第二條凡進入本市軌道交通各車站出入口、通道、站廳、站臺和列車車廂的人員,均應遵守本守則。
第三條乘客應遵守《北京市城市軌道交通車票使用規則》購票乘車,禁止使用偽造、變造票卡。
第四條乘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接受并配合安全檢查。不接受安全檢查的,安全檢查人員可拒絕其進站乘車;拒不接受安全檢查并強行進入車站或者擾亂安全檢查現場秩序的,安全檢查人員可制止并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條乘客禁止攜帶法律、法規規定的違禁物品(具體禁止攜帶物品目錄參見公安機關公告)。安全檢查人員發現攜帶違禁物品的可按照規定處置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條乘客攜帶的物品重量不得超過30千克,長度不得超過1.8米,寬和高均不得超過0.5米。不得攜帶妨礙車內及站內通行和對運營安全可能造成影響的其它物品乘車。
第七條1.3米以下兒童須在成人陪同下乘車,以確保安全。
第八條衣冠不整、醉酒肇事等不文明行為者及因疾病、健康狀況可能危及其他乘客者不得進站乘車。
第九條行動不便者、精神病患者等應當由其監護人或者其他健康成年人陪同乘車。
第十條搭乘自動扶梯時,乘客應遵守乘梯安全要求,扶穩扶手帶,不得倚靠扶梯側壁。
第十一條乘客應遵守以下乘車規定:
(一)候車時應自覺排隊,禁止越過安全線,禁止倚靠站臺門;
(二)乘車時應當先下后上,從車門兩側依次登車,留意列車與站臺間的空隙;
(三)列車到達終點站,乘客應當全部下車;
(四)列車因故不能繼續運行時,應當服從工作人員的安排或者換乘其他交通工具。
第十二條嚴禁乘客下列行為:
(一)擅自進入軌道、隧道等高度危險活動區域;
(二)在軌道線路上放置、丟棄障礙物;
(三)列車車門或站臺門提示警鈴鳴響時強行上下列車,車門或站臺門關閉后扒門;
(四)在非緊急狀態下動用緊急或者安全裝置;
(五)疏散通道內長時間滯留、躺臥,在車站、車廂或者疏散通道內堆放物品、設置攤點等影響疏散的行為;
(六)違反自動扶梯、通道等禁行標志逆行;
(七)其他危害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行為。
第十三條乘客應自覺為老、幼、病、殘、孕、懷抱嬰兒者或者其他有需要的人士讓座和提供方便。
第十四條 乘客應自覺維護車站、車廂的環境衛生和乘車秩序:
(一)禁止吸煙(含電子煙)、隨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亂扔廢棄物、亂寫亂畫;
(二)禁止攜帶活禽、貓、狗(警犬、導盲犬除外)等寵物以及其它可能影響軌道交通運營或其他乘客乘車的動物乘車;
(三)禁止大聲喧嘩或者彈奏樂器、外放音樂等;
(四)不得一人同時占用多個座位,不得踩踏車站和車廂內的座席;
(五)不得攜帶容易造成污損、有嚴重異味或者無包裝易碎的物品、未妥善包裝的肉制品及其他影響公共衛生的物品;
(六)不得在列車車廂內進食(嬰兒、病人除外);
(七)不得私自張貼、懸掛物品;
(八)不得推銷產品或從事營銷活動;
(九)不得在車站、車廂使用折疊自行車、各類滑板車、自動平衡車、滑輪鞋、滑板等,不得攜帶充氣氣球進站乘車。
第十五條嚴禁損毀軌道交通范圍內的各項設施、設備。嚴禁移動、遮蓋或污損警示標志、疏散或導向標志、安全標志等。
第十六條軌道交通范圍內發生突發事件或意外情況時,乘客應當保持冷靜,服從現場工作人員指揮或按廣播提示有序疏散。
第十七條乘客可配合運營單位通過乘客滿意度調查等形式對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服務情況進行公眾評價。
第十八條乘客對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服務不滿意的情況可向運營單位或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反映或投訴處理。
第十九條乘客應自覺遵守本守則。違反本守則的,運營單位有權采取制止、勸離或者拒絕提供服務;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依法移送交通部門或者公安部門處理。
第二十條本守則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附件二
關于對軌道交通
不文明乘車行為記錄個人信用
不良信息的實施意見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個人誠信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北京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條例》、《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文件規定,為保障良好的軌道交通運營秩序和乘車環境,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記錄個人信用不良信息的不文明乘車行為
記錄個人信用不良信息的不文明乘車行為包括:
(一)采取違規進出閘機、偽造變造票卡等方式逃交票款;
(二)在列車車廂內一人占用多個座位;
(三)除嬰兒、病人外,在列車車廂內進食;
(四)推銷產品或從事營銷活動;
(五)大聲外放視頻或音樂。
二)、治理措施
軌道交通運營安全專職督查員、文明乘車監督員、軌道運營單位工作人員、乘務管理員發現有上述不文明乘車行為的應當立即勸阻、制止;勸阻、制止不聽的,軌道運營單位有權拒絕提供乘車服務,并立即向公安、交通執法部門報告。
市交通執法部門應當記錄個人信用不良信息,公安執法部門應當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三)、補救措施
因上述不文明乘車行為記錄個人信用不良信息的行為人,可以通過主動參加軌道交通志愿服務進行不良信息修復。
四)、信息復核
自然人認為個人信用不良信息有誤的,以書面形式向市交通執法部門提出個人信用不良信息復核,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市交通執法部門應當自收到信息復核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并作出處理。經核查屬實的,應當及時予以更正,并將更正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因錯誤記錄個人信用不良信息的,應及時撤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