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創辦市場主體基本流程
大學生自主創業可采用的市場主體類型主要有: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有限責任公司等。創辦不同類型的市場主體,需要準備的材料和辦理流程如下:
1、個體工商戶
(1)需準備的材料:
(一)經營者簽署的個體工商戶注冊登記申請書;
(二)委托代理人辦理的,還應當提交經營者簽署的《委托代理人證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
(三)經營者身份證明;
(四)經營場所證明;
(五)《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設立申請前已經辦理名稱預先核準的須提交);
(六)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應當提交有關許可證書或者批準文件;
(七)申請登記為家庭經營的,以主持經營者作為經營者登記,由全體參加經營家庭成員在《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申請書》經營者簽名欄中簽字予以確認。提交居民戶口簿或者結婚證復印件作為家庭成員親屬關系證明,同時提交其他參加經營家庭成員的身份證復印件;
(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2)辦理流程:
(一)申請:
1.申請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可以直接到經營場所所在地登記機關登記。
2.登記機關委托其下屬工商所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的,到經營場所所在地工商所登記。
3.申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通過郵寄、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登記機關提交申請。通過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申請的,應當提供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聯絡方式及通訊地址。對登記機關予以受理的申請,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5日內,提交與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內容一致的申請材料原件。
(二)受理:
1.對于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記機關應當受理。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登記機關應當當場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登記機關應當受理。
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登記機關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2.登記機關受理登記申請,除當場予以登記的外,應當發給申請人受理通知書。
對于不符合受理條件的登記申請,登記機關不予受理,并發給申請人不予受理通知書。
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個體工商戶登記范疇的,登記機關應當即時決定不予受理,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三)審查和決定:
登記機關對決定予以受理的登記申請,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1.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記機關應當當場予以登記,并發給申請人準予登記通知書。
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性內容進行核實的,登記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并填寫申請材料核查情況報告書。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2.對于以郵寄、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并經登記機關受理的,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3.登記機關作出準予登記決定的,應當發給申請人準予個體工商戶登記通知書,并在10日內發給申請人營業執照。
不予登記的,應當發給申請人個體工商戶登記駁回通知書。
2.個人獨資企業
(1)需準備的材料:
(一)投資人簽署的《個人獨資企業登記(備案)申請書》;
(二)投資人身份證明;
(三)投資人委托代理人的,應當提交投資人的委托書原件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或資格證明復印件(核對原件);
(四)企業住所證明;
(五)《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設立申請前已經辦理名稱預先核準的須提交);
(六)從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2)辦理流程:
(一)申請:由投資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個人獨資企業所在地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二)受理、審查和決定: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內,作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予以核準的發給營業執照;不予核準的,發給企業登記駁回通知書。
3.合伙企業
(1)需準備的材料:
(一)全體合伙人簽署的《合伙企業登記(備案)申請書》;
(二)全體合伙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三)全體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書;
(四)全體合伙人簽署的合伙協議;
(五)全體合伙人簽署的對各合伙人繳付出資的確認書;
(六)主要經營場所證明;
(七)《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設立申請前已經辦理名稱預先核準的須提交);
(八)全體合伙人簽署的委托執行事務合伙人的委托書;執行事務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還應當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書和身份證明復印件(核對原件);
(九)以非貨幣形式出資的,提交全體合伙人簽署的協商作價確認書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委托的法定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作價證明;
(十)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設立合伙企業須經批準的,或者從事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經營項目,須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十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職業資格證明的,提交相應證明;
(十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2)辦理流程:
(一)申請:由全體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二)受理、審查和決定:
申請人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企業登記機關能夠當場登記的,應予當場登記,發給合伙企業營業執照。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予以登記的,發給合伙企業營業執照;不予登記的,應當給予書面答復,并說明理由。
4.農民專業合作社
(1)需準備的材料:
(一)《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備案)申請書》;
(二)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的設立大會紀要;
(三)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五)載明成員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以及成員出資總額,并經全體出資成員簽名、蓋章予以確認的出資清單;
(六)載明成員的姓名或者名稱、公民身份號碼或者登記證書號碼和住所的成員名冊,以及成員身份證明;
(七)能夠證明農民專業合作社對其住所享有使用權的住所使用證明;
(八)全體設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九)《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設立申請前已經辦理名稱預先核準的須提交);
(十)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業務范圍有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十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