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專利強制許可以及在什么情況下可以實行強制許可,相信很多人都不太了解。
為了規范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以下簡稱強制許可)的給予、費用裁決和終止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專利實施強制許可辦法》已經局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強制許可,又稱為非自愿許可,是指在法定情形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不經專利權人的同意,直接允許強制許可申請人實施專利權人的發明或實用新型的行政措施。
專利實施強制許可有以下幾種類型:
1、專利權人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3年,且自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滿4年,無正當理由未實施或者未充分實施其專利的,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2、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的行為被依法認定為壟斷行為的,為消除或者減少該行為對競爭產生的不利影響,可以請求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3、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專利法建議國家知識產權局給予其指定的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強制許可。
4、為了公共健康目的,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可以根據專利法的規定,請求給予制造取得專利權的藥品并將其出口到下列國家或者地區的強制許可:
(1)最不發達國家或者地區;
(2)依照有關國際條約通知世界貿易組織表明希望作為進口方的該組織的發達成員或者發展中成員。
5、一項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比前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具有顯著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其實施又有賴于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的,該專利權人可以根據專利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請求給予實施前一專利的強制許可。國家知識產權局給予實施前一專利的強制許可的,前一專利權人也可以請求給予實施后一專利的強制許可。
《專利法》對強制許可作出了比較嚴格的限制,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批準強制許可首先要有具備實施專利條件的單位的申請,申請單位需提出未能以合理條件與專利權人簽訂實施許可合同的證明,取得強制許可的單位不享有獨占的實施權,無權允許他人利用,并應向專利權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費。強制許可只適用于發明創造或者實用新型專利,對外觀設計專利不實行強制許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