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食競價銷售交易規則》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服務國家糧食宏觀調控,充分發揮交易市場配置資源作用,穩定糧食市場價格、保障糧食市場供應,需競價銷售的國家政策性糧食(含油,下同)按照有關政策文件規定的品種和數量,通過全國糧食統一競價交易平臺交易,同時積極引導和鼓勵社會貿易糧進場交易。為保證交易活動的順利進行,依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關于建立健全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的若干意見》以及國家有關糧食政策等,特制定本交易規則。
第二條 國家糧食局糧食交易協調中心(以下簡稱“國家糧食交易中心”)負責搭建全國糧食統一競價交易平臺、協調糧食交易和出庫、組織糧食交易資金結算。經批準組建的各省(區、市)聯網的糧食交易中心(以下簡稱“省級交易中心”)承擔轄區內糧食交易會員管理、交易組織、商務處理、辦理地方糧食交易資金結算等工作。國家糧食交易中心和各省級交易中心共同組成國家糧食交易中心體系。
第三條 本交易規則適用于在國家糧食交易中心體系內進行的糧食競價交易活動及其工作人員和交易當事人。
第四條 國家糧食交易中心和省級交易中心應按照“公開、公平、公正、誠實、守信”的原則組織糧食競價交易活動。糧食交易活動可采取現場和網上的方式同時進行,具體交易方式見《糧食競價銷售交易公告》(以下簡稱“《交易公告》”)。
第五條 國家有關部門指定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以下簡稱“中儲糧總公司”)作為國家政策性糧食的賣方,中儲糧總公司可委托具體承貸庫代行簽訂交易合同。地方政策性糧食由地方政府有關部門指定賣方。交貨倉庫為賣方確定的各承儲庫(實際存儲庫點),承儲庫作為賣方委托的收儲庫點,具體負責糧食出庫、配合商務處理等工作,并承擔相應責任。社會貿易糧由糧權所有人作為賣方,簽訂交易合同。
國家政策性糧食交易涉及買賣雙方資金的結算,優先通過國家糧食交易中心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開設的賬戶進行,堅持購銷錢貨兩清,國家糧食交易中心將已出庫糧食的貨款足額劃入中儲糧總公司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的賬戶,由中儲糧總公司足額還貸,切實做到糧食收購資金貸款封閉運行。
第六條 糧食買方和賣方為依法注冊或具有經營資格的國內糧油貿易、加工(用糧)、飼料生產企業(經營者)。買賣雙方應按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建立糧食統計臺賬,履行報送糧食流通統計報表義務。買方本著自愿的原則報名參加競買。承儲庫點(包括承貸庫和實際儲存庫點)不允許直接或間接購買本庫儲存的國家臨時存儲糧食和最低收購價糧食。中央儲備糧直屬庫(企業)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競買,也不得安排其監管的地方承儲庫點之間互相購買。國家有關部門因市場調控需要,對不同批次政策性糧食銷售的買方資格做出另行規定、允許加工企業直接購買本庫糧食的,按文件規定執行,并在《交易公告》中明示。
第七條 國家糧食交易中心和省級交易中心應建立健全糧食買方和賣方(承貸庫、承儲庫)信用檔案,對買方和賣方在交易和履約過程中出現的填報虛假會員資料、虛假出庫、歪曲事實、故意串通、惡意違約、不承擔應有的責任和義務、嚴重違背誠實守信等行為,經核實后,作為不良信用記錄保存,視情節輕重,由國家糧食交易中心、省級交易中心按照各自管理權限給予警告、通報、暫停或禁止交易等處理,并及時向當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通報,同時將不良信用記錄納入全國糧食行業信用監督管理體系進行失信懲戒;對存在的違規違紀行為,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章 交易準備
第八條 糧食交易采用會員制。參加交易的買方、賣方須交驗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的《交易授權書》《會員權利與義務確認書》等資料,經省級交易中心審驗后,成為會員。省級交易中心將密鑰、CA證書、用戶代碼、交易密碼及相關資料發給會員交易代表,作為會員參與交易的資格憑證,屬會員的商業機密,須妥善保管。因會員自身原因導致密鑰遺失、信息泄露、非本人使用等情況產生的任何損失,由會員自行承擔。會員必須按要求參加省級交易中心會員年審。
第九條 糧食買賣雙方須在競價交易會前,根據所需競價交易的數量,按照《交易公告》的要求,向指定的銀行賬戶預交相應數額的交易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并確認到賬。國家糧食交易中心、省級交易中心受客戶委托,對客戶暫存各自賬戶的、擬用于保障交易活動正常進行、合同正常履約的各項資金(包括交易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及其他可用資金等統稱為客戶保證金)進行管理和結算,承擔資金安全管理責任(發生不可抗力情形除外)。
政府有關部門對政策性糧食賣方保證金交納方式和數額做出另行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 賣方所提供的標的,應包括賣方承貸庫名稱、承儲庫名稱(所賣糧食的實際存儲地點)、品種、數量、生產年份、等級,近期的水分、雜質等主要質量指標和有關文件規定的其他質量安全指標(承儲庫應向買方提供與公示清單一致的質量檢驗報告及近1個月內的水分檢驗結果,具體以實際出庫檢驗結果為準),以及承儲庫日常出庫能力、常用的出庫運輸方式(公路、鐵路、水路)、是否具備大型運輸車輛(40噸以上)裝車計量能力、有無鐵路專用線等情況。賣方要確保所提供的標的具備出庫條件,并根據承儲庫點的實際出庫能力,合理安排每批標的,并盡量劃小交易標的,確保在規定期限內能夠完成出庫。承儲庫出庫應附帶有國家有關規定要求檢驗部門出具的質檢報告。
第十一條 國家糧食交易中心或省級交易中心于每次競價交易會前及時在國家糧食交易中心網站(www.grainmarket.com.cn)等媒體公開發布《糧食競價銷售交易規則》《交易公告》和交易清單,以及地方糧食具體品種交易細則(由地方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自行制定)等信息,提供《交易授權書》《糧食競價交易購銷合同》樣本供下載。省級交易中心根據需要對交易代表進行交易操作培訓和說明。
第三章 交易地點和時間
第十二條 交易時間在公告交易日進行。
第十三條 因公共網絡故障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交易中斷的,國家糧食交易中心和省級交易中心不承擔責任,并有權推遲或暫停交易。買方終端設備等出現故障的,不影響整體競價交易的正常進行。
第十四條 交易地點:國家糧食交易中心體系內的各糧食交易中心。
第十五條 交易時間、地點如臨時有變更,國家糧食交易中心或省級交易中心將提前公告。
第四章 交易秩序
第十六條 參加現場交易的交易代表憑交易代表證及時入場。參加網上競價交易的交易代表通過登錄國家糧食交易中心網站(www.grainmarket.com.cn)進入全國糧食統一競價交易系統。
第十七條 進場人員應服裝整潔、舉止文明,自覺維護場內秩序,服從工作人員的統一安排指導。交易大廳內禁止吸煙、打電話和大聲喧嘩及其他妨礙正常交易的行為。
第十八條 交易活動必須按照國家糧食交易中心或省級交易中心確定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序進行。
第十九條 為了保護買賣雙方合法權益,保障正常交易秩序,禁止惡意串通交易價格等損害他人利益的一切行為,對嚴重擾亂交易秩序的,國家糧食交易中心、省級交易中心按照各自管理權限有權取消其交易資格。同時,為了防范系統交易和結算風險,必要時,國家糧食交易中心或省級交易中心應通過發布《交易公告》采取應對措施處置。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二十條 糧食競價交易成交價格為賣方承儲庫倉內交貨的價格,不含包裝。食用油競價交易成交價格為賣方承儲庫罐內交貨的價格,不含包裝。食用油競價交易買方所承擔的出庫損耗及油腳按《交易公告》的要求進行結算。
國家政策性糧食需要在庫內車(船)板交貨的,糧食車(船)板前費用30元/噸,食用油出庫費用20元/噸,由買方負擔,國家有關部門根據消化處理庫存需要做出規定的,按相關規定執行。地方政策性糧食出庫費用標準,由地方糧食部門確定。社會貿易糧食出庫板前費用由雙方自行約定。糧食車(船)板前費用是指糧食出庫到裝車(船)所發生的正常合理費用。食用油出庫費用是指把食用油裝上買方提供至賣方罐前的罐車或者灌桶所發生的正常合理費用。糧食散裝出庫的,應包括散糧出庫、過磅(包括確需庫外過磅的)、裝車等全過程費用;糧食包裝出庫的,應包括灌包、標包、封口、口繩、裝車等全過程費用。糧食賣方承儲庫收取車(船)板前費用的,應開具發票。
第二十一條 競價交易可采取對委托標的依次按交易節進行的方式,也可采取一次性或分批次公布委托標的掛牌競價,具體競價方式由國家糧食交易中心或省級交易中心根據實際情況選定,詳情見《交易公告》。
第二十二條 競價交易采取按交易節依次競價方式的,開市后,買方利用交易終端按交易節逐節進行交易。每筆交易從標的起價價位開始報價,糧食按每噸10元或10元的整數倍遞升報價,食用油按每噸50元或50元的整數倍遞升報價,國家糧食交易中心或省級交易中心與賣方另有約定的,按具體約定執行。買方一經應價,不得撤回。買方在新價位應價并被交易系統確認后,前一價位的應價自動失效。買方報價后,在規定的時間內如無其他買方以更高的價格應價,則該買方為該標的實際買方,該應價為標的成交價。
在標的起價價位上無人應價時,即撤銷該筆標的。
第二十三條 競價交易采取掛牌競價方式的,開市后,買方選定標的,在起價價位開始報價。買方一經應價,不得撤回。在規定的時間內,以最高出價為標的成交價,該買方為該標的實際買方。
在標的起價價位上無人應價時,即撤銷該筆標的。
第二十四條 交易合同自系統確定競價成交之日起生效。交易結束后,成交的買賣雙方須在規定時間內現場或通過郵寄方式簽訂紙質交易合同;已辦理CA認證的,通過交易系統網上簽訂電子交易合同。國家糧食交易中心、省級交易中心作為第三方,按照各自管理權限,跟蹤、協調交易合同的履行。國家糧食交易中心將國家政策性糧食合同成交情況提供給中儲糧總公司。
第二十五條 政策性糧食買方所購買的糧食用途要符合政府有關部門文件的規定,詳情見《交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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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服務國家糧食宏觀調控,充分發揮交易市場配置資源作用,穩定糧食市場價格、保障糧食市場供應,需競價銷售的國家政策性糧食(含油,下同)按照有關政策文件規定的品種和數量,通過全國糧食統一競價交易平臺交易,同時積極引導和鼓勵社會貿易糧進場交易。為保證交易活動的順利進行,依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關于建立健全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的若干意見》以及國家有關糧食政策等,特制定本交易規則。
第二條 國家糧食局糧食交易協調中心(以下簡稱“國家糧食交易中心”)負責搭建全國糧食統一競價交易平臺、協調糧食交易和出庫、組織糧食交易資金結算。經批準組建的各省(區、市)聯網的糧食交易中心(以下簡稱“省級交易中心”)承擔轄區內糧食交易會員管理、交易組織、商務處理、辦理地方糧食交易資金結算等工作。國家糧食交易中心和各省級交易中心共同組成國家糧食交易中心體系。
第三條 本交易規則適用于在國家糧食交易中心體系內進行的糧食競價交易活動及其工作人員和交易當事人。
第四條 國家糧食交易中心和省級交易中心應按照“公開、公平、公正、誠實、守信”的原則組織糧食競價交易活動。糧食交易活動可采取現場和網上的方式同時進行,具體交易方式見《糧食競價銷售交易公告》(以下簡稱“《交易公告》”)。
第五條 國家有關部門指定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以下簡稱“中儲糧總公司”)作為國家政策性糧食的賣方,中儲糧總公司可委托具體承貸庫代行簽訂交易合同。地方政策性糧食由地方政府有關部門指定賣方。交貨倉庫為賣方確定的各承儲庫(實際存儲庫點),承儲庫作為賣方委托的收儲庫點,具體負責糧食出庫、配合商務處理等工作,并承擔相應責任。社會貿易糧由糧權所有人作為賣方,簽訂交易合同。
國家政策性糧食交易涉及買賣雙方資金的結算,優先通過國家糧食交易中心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開設的賬戶進行,堅持購銷錢貨兩清,國家糧食交易中心將已出庫糧食的貨款足額劃入中儲糧總公司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的賬戶,由中儲糧總公司足額還貸,切實做到糧食收購資金貸款封閉運行。
第六條 糧食買方和賣方為依法注冊或具有經營資格的國內糧油貿易、加工(用糧)、飼料生產企業(經營者)。買賣雙方應按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建立糧食統計臺賬,履行報送糧食流通統計報表義務。買方本著自愿的原則報名參加競買。承儲庫點(包括承貸庫和實際儲存庫點)不允許直接或間接購買本庫儲存的國家臨時存儲糧食和最低收購價糧食。中央儲備糧直屬庫(企業)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競買,也不得安排其監管的地方承儲庫點之間互相購買。國家有關部門因市場調控需要,對不同批次政策性糧食銷售的買方資格做出另行規定、允許加工企業直接購買本庫糧食的,按文件規定執行,并在《交易公告》中明示。
第七條 國家糧食交易中心和省級交易中心應建立健全糧食買方和賣方(承貸庫、承儲庫)信用檔案,對買方和賣方在交易和履約過程中出現的填報虛假會員資料、虛假出庫、歪曲事實、故意串通、惡意違約、不承擔應有的責任和義務、嚴重違背誠實守信等行為,經核實后,作為不良信用記錄保存,視情節輕重,由國家糧食交易中心、省級交易中心按照各自管理權限給予警告、通報、暫停或禁止交易等處理,并及時向當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通報,同時將不良信用記錄納入全國糧食行業信用監督管理體系進行失信懲戒;對存在的違規違紀行為,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章 交易準備
第八條 糧食交易采用會員制。參加交易的買方、賣方須交驗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的《交易授權書》《會員權利與義務確認書》等資料,經省級交易中心審驗后,成為會員。省級交易中心將密鑰、CA證書、用戶代碼、交易密碼及相關資料發給會員交易代表,作為會員參與交易的資格憑證,屬會員的商業機密,須妥善保管。因會員自身原因導致密鑰遺失、信息泄露、非本人使用等情況產生的任何損失,由會員自行承擔。會員必須按要求參加省級交易中心會員年審。
第九條 糧食買賣雙方須在競價交易會前,根據所需競價交易的數量,按照《交易公告》的要求,向指定的銀行賬戶預交相應數額的交易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并確認到賬。國家糧食交易中心、省級交易中心受客戶委托,對客戶暫存各自賬戶的、擬用于保障交易活動正常進行、合同正常履約的各項資金(包括交易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及其他可用資金等統稱為客戶保證金)進行管理和結算,承擔資金安全管理責任(發生不可抗力情形除外)。
政府有關部門對政策性糧食賣方保證金交納方式和數額做出另行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 賣方所提供的標的,應包括賣方承貸庫名稱、承儲庫名稱(所賣糧食的實際存儲地點)、品種、數量、生產年份、等級,近期的水分、雜質等主要質量指標和有關文件規定的其他質量安全指標(承儲庫應向買方提供與公示清單一致的質量檢驗報告及近1個月內的水分檢驗結果,具體以實際出庫檢驗結果為準),以及承儲庫日常出庫能力、常用的出庫運輸方式(公路、鐵路、水路)、是否具備大型運輸車輛(40噸以上)裝車計量能力、有無鐵路專用線等情況。賣方要確保所提供的標的具備出庫條件,并根據承儲庫點的實際出庫能力,合理安排每批標的,并盡量劃小交易標的,確保在規定期限內能夠完成出庫。承儲庫出庫應附帶有國家有關規定要求檢驗部門出具的質檢報告。
第十一條 國家糧食交易中心或省級交易中心于每次競價交易會前及時在國家糧食交易中心網站(www.grainmarket.com.cn)等媒體公開發布《糧食競價銷售交易規則》《交易公告》和交易清單,以及地方糧食具體品種交易細則(由地方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自行制定)等信息,提供《交易授權書》《糧食競價交易購銷合同》樣本供下載。省級交易中心根據需要對交易代表進行交易操作培訓和說明。
第三章 交易地點和時間
第十二條 交易時間在公告交易日進行。
第十三條 因公共網絡故障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交易中斷的,國家糧食交易中心和省級交易中心不承擔責任,并有權推遲或暫停交易。買方終端設備等出現故障的,不影響整體競價交易的正常進行。
第十四條 交易地點:國家糧食交易中心體系內的各糧食交易中心。
第十五條 交易時間、地點如臨時有變更,國家糧食交易中心或省級交易中心將提前公告。
第四章 交易秩序
第十六條 參加現場交易的交易代表憑交易代表證及時入場。參加網上競價交易的交易代表通過登錄國家糧食交易中心網站(www.grainmarket.com.cn)進入全國糧食統一競價交易系統。
第十七條 進場人員應服裝整潔、舉止文明,自覺維護場內秩序,服從工作人員的統一安排指導。交易大廳內禁止吸煙、打電話和大聲喧嘩及其他妨礙正常交易的行為。
第十八條 交易活動必須按照國家糧食交易中心或省級交易中心確定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序進行。
第十九條 為了保護買賣雙方合法權益,保障正常交易秩序,禁止惡意串通交易價格等損害他人利益的一切行為,對嚴重擾亂交易秩序的,國家糧食交易中心、省級交易中心按照各自管理權限有權取消其交易資格。同時,為了防范系統交易和結算風險,必要時,國家糧食交易中心或省級交易中心應通過發布《交易公告》采取應對措施處置。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二十條 糧食競價交易成交價格為賣方承儲庫倉內交貨的價格,不含包裝。食用油競價交易成交價格為賣方承儲庫罐內交貨的價格,不含包裝。食用油競價交易買方所承擔的出庫損耗及油腳按《交易公告》的要求進行結算。
國家政策性糧食需要在庫內車(船)板交貨的,糧食車(船)板前費用30元/噸,食用油出庫費用20元/噸,由買方負擔,國家有關部門根據消化處理庫存需要做出規定的,按相關規定執行。地方政策性糧食出庫費用標準,由地方糧食部門確定。社會貿易糧食出庫板前費用由雙方自行約定。糧食車(船)板前費用是指糧食出庫到裝車(船)所發生的正常合理費用。食用油出庫費用是指把食用油裝上買方提供至賣方罐前的罐車或者灌桶所發生的正常合理費用。糧食散裝出庫的,應包括散糧出庫、過磅(包括確需庫外過磅的)、裝車等全過程費用;糧食包裝出庫的,應包括灌包、標包、封口、口繩、裝車等全過程費用。糧食賣方承儲庫收取車(船)板前費用的,應開具發票。
第二十一條 競價交易可采取對委托標的依次按交易節進行的方式,也可采取一次性或分批次公布委托標的掛牌競價,具體競價方式由國家糧食交易中心或省級交易中心根據實際情況選定,詳情見《交易公告》。
第二十二條 競價交易采取按交易節依次競價方式的,開市后,買方利用交易終端按交易節逐節進行交易。每筆交易從標的起價價位開始報價,糧食按每噸10元或10元的整數倍遞升報價,食用油按每噸50元或50元的整數倍遞升報價,國家糧食交易中心或省級交易中心與賣方另有約定的,按具體約定執行。買方一經應價,不得撤回。買方在新價位應價并被交易系統確認后,前一價位的應價自動失效。買方報價后,在規定的時間內如無其他買方以更高的價格應價,則該買方為該標的實際買方,該應價為標的成交價。
在標的起價價位上無人應價時,即撤銷該筆標的。
第二十三條 競價交易采取掛牌競價方式的,開市后,買方選定標的,在起價價位開始報價。買方一經應價,不得撤回。在規定的時間內,以最高出價為標的成交價,該買方為該標的實際買方。
在標的起價價位上無人應價時,即撤銷該筆標的。
第二十四條 交易合同自系統確定競價成交之日起生效。交易結束后,成交的買賣雙方須在規定時間內現場或通過郵寄方式簽訂紙質交易合同;已辦理CA認證的,通過交易系統網上簽訂電子交易合同。國家糧食交易中心、省級交易中心作為第三方,按照各自管理權限,跟蹤、協調交易合同的履行。國家糧食交易中心將國家政策性糧食合同成交情況提供給中儲糧總公司。
第二十五條 政策性糧食買方所購買的糧食用途要符合政府有關部門文件的規定,詳情見《交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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