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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安縣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暫行辦法
章 總 則
條 為規范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工作,根據建設部《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7]258號)、縣政府《關于完善和落實城鎮住房保障制度切實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實施意見》(固政[2008]6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優惠政策,限定建設標準、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向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條 固安縣行政區域內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請、審批、公示及房屋銷售等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縣住房保障部門負責本縣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的指導、監督、檢查以及申請家庭的審核、銷售管理及備案工作;城區辦、固安工業區管委會、溫泉園區管委會及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受理本轄區內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家庭的申請、初審等工作;縣民政部門負責對城鎮低收入家庭的資格認定工作;縣物價部門負責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的確定工作;縣監察、財政、審計、發改、建設、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按照各自行政職能,做好經濟適用住房的相應工作。
第二章 價 格
第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指導價包括基準價格和樓層浮動比例。
基準價格由開發建設單位測算,并提出書面定價申請,在銷售前報縣物價部門,由縣物價部門會同縣住房保障部門核準并報縣政府審批。
經濟適用住房基準價格、樓層浮動比例經核準后應向社會公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改變。銷售實行明碼標價,在銷售場所公布主管部門批準的價格及批準文號,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章 申請和審核
第六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實行申請、審核和公示制度。
第七條 符合購買條件的家庭只能限購一套經濟適用住房,且不能再享受其它方式的住房保障。
第八條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當以家庭為單位,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縣行政區域內城鎮常住戶口5年以上且已組建家庭(含單親家庭和自申請之日年滿35周歲以上人員的單身家庭,結婚證、離婚證登記時間滿一周年);
(二)享受城鎮居民生活保障或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當地上年度城鎮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8倍以下,且家庭總資產在30萬元以下;
(三)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未享受過福利分房,未購買過經濟適用住房,未參加過集資建房;
(四)無房戶或家庭住房人均建筑面積在 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總建筑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難戶(無房戶是指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均沒有自有產權住房,沒有轉讓過私有住房,無商業門店、宅基地、自建房。有住房但未辦理房產登記的不屬于無房戶)。
第九條 符合條件的家庭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申請。符合條件的家庭,推薦一名具備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城區辦、固安工業區管委會、溫泉園區管委會或各鄉鎮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辦公室領取和填報《固安縣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批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有工作單位的由單位出具住房及收入情況證明。無工作單位的由戶籍所在地居(村)委會出具住房及收入情況證明。
2、家庭戶口簿、身份證、結婚或離婚證明。
3、住房證明、租賃合同、出租方或出借方房產證或土地證。
4、享受城鎮生活保障的家庭提供低保證。
(二)初審公示。受理單位對申請家庭提交的材料進行認真審核,符合條件的,當場受理;不符合條件的或者資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
受理申請后,由受理單位對申請家庭的收入、資產、人口和住房狀況進行初審。符合條件的須在申請人戶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單位對申請家庭的人口、住房、收入、資產等情況進行公示,期限為7日。公示有異議的,受理單位應當在7日內重新調查核實。經調查核實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應當簽署意見并將申請資料提交縣住房保障部門。
(三)查檔核準。縣住房保障部門會同國土資源部門對申請家庭的資料進行房產和土地查檔。
(四)復審公示。查檔結束后,縣住房保障部門根據查檔結果和申報材料,就申請人家庭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符合條件的進行公示,期限為7日。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由縣住房保障部門與受理單位及相關部門重新調查核實,不符合保障條件的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條 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縣住房保障部門確認申請人購買資格,發放《固安縣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
第四章 銷售管理
第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前,縣住房保障部門應根據開發建設情況,預先發布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公告。公告包括下列內容:經濟適用住房的開發建設位置、套數、戶型、面積、價格等。
第十二條 縣住房保障部門確定搖號時間和公開場所。公開搖號由縣監察、公證等部門全程監督,并邀請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代表參加,通過電腦搖號產生本期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及房號。
第十三條 縣住房保障部門將中簽家庭進行匯總,通過媒體進行集中公示,公示期為7天。公示期間接受群眾監督舉報,對存在異議的,進行重新審核。經審核不符合購房條件的于5日內將核查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四條 中簽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挑選樓層、戶型、朝向、方位等。否則,取消其住房保障資格。
第十五條 縣住房保障部門對中簽家庭核實身份后,向其發放《固安縣經濟適用住房準購通知書》。申請人持本人身份證和《準購通知書》到指定地點簽訂《購房合同》,同時交納購房款。在規定期限內不簽訂購房合同或未按合同約定交納購房款的,視為放棄購房資格。
第十六條 購房人在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后,須按規定繳納有關稅費,辦理產權登記。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時,縣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要在房屋產權證上注明“劃撥土地”、“經濟適用住房”字樣。
第十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必須在交房后六個月內入住,未在規定時間內入住的,責令其退出已購住房,并由縣住房保障部門按原價收回已售的住房。
第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或出借,不得改變使用性質。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縣住房保障部門按照原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第十九條 滿5年后需要轉讓的,按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交納比例由縣政府確定,轉讓后,不得再次申請經濟適用住房,在同等條件下,縣住房保障部門有優先回購權;購房人也可按照政府所定的標準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后,取得完全產權。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住房和資產狀況及偽造相關證明的申請人,由縣住房保障部門取消其申購資格,五年內不再受理該家庭的住房保障申請,并視情節追究申請人相關責任。對申請人弄虛作假騙購經濟適用住房或購房后擅自改變房屋用途、轉租、轉借他人居住的,由縣住房保障部門責令購房人退回已購住房,依法注銷其產權登記。
第二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交付后的六個月內未騰退租住的公房或廉租住房的,縣住房保障部門取消其購房資格,按原價收回所購經濟適用住房。
第二十二條 為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由上級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依紀依法追究單位主要領導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工作人員在申請家庭資格審核、銷售等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縣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