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稅的計稅依據是什么?相信很多后買了新房子的朋友都非常想要了解的一件事。想要了解房產稅的計稅依據是什么的這個問題,今天,就不要錯過這個機會了!一起和小編來了解下房產稅的計稅依據是什么吧!
所謂計稅余值,是指依照稅法規定按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的損耗價值以后的余額。其中:
(1)房產原值是指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規定,在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記載的房屋原價。
(2)房產原值應包括與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種附屬設備或一般不單獨計算價值的配套設施。
(3)納稅人對原有房屋進行改建、擴建的,要相應增加房屋的原值。
(4)對于更換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的,在將其價值計入房產原值時,可扣減原來相應設備和設施的價值;對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中易損壞,需要經常更換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計人房產原值,原零配件的原值也不扣除。
(5)自2006年1月1日起,凡在房產稅征收范圍內的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與地上房屋相連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設施等,均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征收房產稅。
(6)在確定計稅余值時,房產原值的具體減除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稅法規定的減除幅度內自行確定。
房屋的租金收入,是房屋產權所有人出租房屋使用權所取得的報酬,包括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對以勞務或其他形式作為報酬抵付房租收入的,應根據當地同類房屋的租金水平,確定租金標準,依率計征。
(1)對投資聯營的房產,在計征房產稅時應予以區別對待。對于以房產投資聯營,投資者參與投資利潤分紅,共擔風險的,按房產的計稅余值作為計稅依據計征房產稅;對以房產投資,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擔聯營風險的,實際是以聯營名義取得房產租金,應根據《房產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計算繳納房產稅。
(2)對融資租賃房屋的情況,由于租賃費包括購進房屋的價款、手續費、借款利息等,與一般房屋出租的“租金”內涵不同,且租賃期滿后,當承租方償還最后一筆租賃費時,房屋產權一般都轉移到承租方,實際上是一種變相的分期付款購買固定資產的形式,所以在計征房產稅時應以房產余值計算征收。至于租賃期內房產稅的納稅人,由當地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對居民住宅區內業主共有的經營性房產,由實際經營(包括自營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繳納房產稅。其中自營的,依照房產原值減出10%至30%后的余值計 征,沒有房產原值或不能將共有住房劃分開的,由房產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參照同類房產核定房產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計征。
總結: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介紹的房產稅的計稅依據的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如果還想了解更多有關房產稅的計稅依據的相關內容的話,就請關注一路發發家居資訊之裝修攻略吧!這里有更多精彩與您分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