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房,即危險房屋。 據《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危房鑒定標準是指,“結構已嚴重損壞或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地方各級財政、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切實落實農村危房改造地方補助資金,加快推進農村危房改造工作。
1、為確保住用安全,對危險房屋的鑒定有所依據, 特制定本標準。
2、本危房鑒定標準適用于房地產管理部門經營管理的房屋。 對單位自有和私有房屋的鑒定,可參考本標準。 本標準不適用于工業建筑、公共建筑、高層建筑及文物保護建筑。
3、本標準提及的構件,是指承重構件;提及的結構, 是指由承重構件組成的體系。
4、對難以鑒定的重要房屋或復雜結構, 應進行必要的測試和驗算。
5、構成危險房屋的因素各地有較大差異時, 各地房地產管理部門在執行本標準時,可以制定實施細則或補充規定。
1、危險房屋(簡稱"危房")是指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結構喪失穩定和承載能力,隨時有倒塌可能, 不能確保住用安全的房屋。
危房分為整幢危房和局部危房:
(a)整幢危房是指隨時有整幢倒塌可能的房屋;
(b)局部危房是指隨時有局部倒塌可能的房屋。
2、危房以幢為鑒定單位,以建筑面積平方米為計量單位。
(a)整幢危房以整幢房屋的建筑面積平方米計數;
(b)局部危房以危及倒塌部分房屋的建筑面積平方米計數。
3、危房鑒定應以地基基礎、結構構件的危險鑒定為基礎,結合歷史狀態和發展趨勢,全面分析,綜合判斷。
4、在地基基礎或結構構件發生危險的判斷上, 應考慮構件的危險是孤立的還是關聯的。
(a)若構件的危險是孤立的,則不構成結構的危險;
(b)若構件的危險是相關的,則應聯系結構判定危險范圍。
5、在歷史狀態和發展趨勢上, 應考慮下列因素對地基基礎:結構構件構成危險的影響。
(a)結構老化的程度;
(b)周圍環境的影響;
(c)設計安全度的取值;
(d)有損結構的人為因素;
(e)危險的發展趨勢。
按照以滿足農戶量基本需求為目的,優先改造量困難、最需求群眾的量危險房屋的原則,根據農村危房改造工程總體規劃,各階段的改造對象為:2009年—2012年主要改造五保房一、二、三級危房;低保戶一級危房;困難房一級危房;一般戶一級危房;茅草房;“整縣推進”試點工程涉及的二、三級危房;2013年—2016年主要改造低保戶、困難戶、一般戶二、三級危房。
按照“群眾自建為主,政府給予適當補助”的原則,危房鑒定標準,政府對各類對象和危房等級的戶均補助標準為:
(一)五保戶一級危房,戶均補助2萬元;
(二)五保戶二級危房,戶均補助05萬元;
(三)五保戶三級危房,戶均補助03萬元;
(四)低保戶一級危房,戶均補助2萬元;
(五)困難戶一級危房,戶均補助1萬元;
(六)一般戶一級危房,戶均補助05萬元;
(七)低保戶、困難戶、一般戶二級危房,戶均補助03萬元;
(八)低保戶、困難戶、一般戶三級危房,戶均補助02萬元;
上述補助標準為戶均危房鑒定標準補助標準,各地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在切實體現體現公平、公正、公開和幫扶特困群眾的前提下,在不改變危改資金用途的情況下,以農民群眾滿意為基礎,根據危改戶貧困程度、房屋危改程度實際情況,可對戶均補助標準進行適當調整。保調整后的補助資金必須根據危房等級和農戶貧困善狀況劃分補助檔次,嚴禁“平均”或“普惠”等現象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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