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難免會發生開發商延期交房的情況,一路發發網小編在這里給大家匯總一下延期交房認定的情況以及法律上對延期交房違約金標準等情況的處理:延期交房是什么?延期交房是指開發商在商品房預售合同規定的交付使用期限內,沒有將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房屋交給購房者入住的行為。
由延期交房引發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因其數量多、涉及面廣而成為近年來有關法院及仲裁機構受理的最主要的一類房地產糾紛案件。對于賣方來說,延期交房需承擔的直接法律后果有兩個:一是違約賠償;二是若延期交房超過一定期間,可能導致買方單方解除合同。
買賣關系角度來說,買方取得房屋的對價是支付了約定的購房款,也即買方可以取得租金利益的前提是買方為履行合同而支付了購房款。因此,如果將“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理解為凈利益的話,買方在賣方延期交房的情況下損失的可得利益就是租金利益扣除購房成本,包括分攤的購房款及利息損失。可見,所謂買方購買房屋所占用或借貸資金在延期交房期間的利息損失是包含在租金利益損失中的。
這種利益損失構成分析在實踐應用中會碰到一個問題,即以目前有關政府部門發布的房屋指導租金為標準計算出來的房屋租金,普遍低于該房屋購房款的同期銀行貸款利息,造成以指導租金計算的買方租金利益損失尚少于利息損失的情況。如果以市場租金為標準計算的租金利益損失仍少于利息損失的,這部分損失差額不應由賣方來承擔,因為這部分損失差額是買方所受的交易的損失,與賣方延期交房沒有相當的因果關系,換句話說,不論賣方是否按期交房,買方所受的這部分損失差額總是存在的。
至于對過高的開發商延期交房違約金應當調整到什么程度,法律并無明文規定,從而留給了法官或仲裁員自由裁量的余地。如前所述,實踐中有將過高的延期交房違約金調整為按貸款利息的,也有調整為每日萬分之三的。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解釋(二)》(草案)關于以超過實際損失30%作為“過分高于”的標準,則每日萬分之三仍有過高之嫌。
總結:年關將至,讓購房者最舒心的應該就是在年底能拿到期盼已久的新房鑰匙了。購房者眼看著合同約定交房日期一天天過去,等著等著竟等過了三年,開發商延期交房已經叫人氣憤了,需要賠付的違約金卻是溫泉澡票。那么以上的延期交房違約金標準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