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租賃合同》由北京市建委于2008年05月14日發布。最新修改的《北京市房屋租賃合同》中,新租房合同分"自行成交版"、"經紀機構居間成交版"、"經紀機構代理成交版"3個版本。具體內容我們一起看下面的內容。
《北京市房屋租賃合同》供房屋承租雙方當事人約定使用,不適用于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房屋的租賃關系,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應到房屋所在地的區縣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或其委托的機構辦理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
北京市房屋租賃合同
出租方:▁▁▁▁▁▁▁▁▁▁▁▁▁▁▁▁
承租方:▁▁▁▁▁▁▁▁▁▁▁▁▁▁▁▁
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特別告知
一、本合同為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與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訂的示范文本,供房屋租賃雙方當事人約定使用,但不適用于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房屋的租賃關系。簽訂合同前,雙方當事人應仔細閱讀合同各項條款,未盡事宜可在第十八條“其他約定事項”或合同附件中予以明確。
二、簽訂合同前,租賃雙方應相互交驗有關身份證明及房屋權屬證明。
三、接受他人委托代理出租房屋的,應在簽訂本合同前出示委托人開具的授權委托書或出租代理合同,向承租方明示代理權限。
四、租賃雙方應共同查驗房屋內的設施、設備,填寫《房屋附屬設施、設備清單》并簽字蓋章。
五、合同內的空格部分可由租賃雙方根據實際情況約定填寫。
六、本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租賃雙方應按規定到房屋所在地的區縣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或其委托的機構辦理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
七、租賃關系由房地產經紀機構居間或代理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持證人員應在落款內簽字、蓋章,并注明經紀資格證書編號。
小編總結:以上內容就是北京市房屋租賃合同的自行成交版,還有關于"經紀機構居間成交版"、"經紀機構代理成交版"的兩個版本有需要的朋友可以自行在網上查看。更多精彩內容小編稍后為您推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