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光權在我們國家的相關法律中并不是特別明確,但是不得不說的是我們對于它的使用也是非常少的。在生活中我們要學會運用一些權力,來維護自己生活中一些應得的權力。接下來我們就一起來看看采光權的具體事宜吧。
采光權的相關規定
《物權法》規定(第八十九條):建造建筑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
專家說法:所謂相鄰關系,簡而言之就是不動產的相鄰各方因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專家認為,近年來,隨著城市建設速度加快,住宅建設用地供應趨緊,有些開發商違規施工,超規劃建設,導致新建住宅樓層數過高,密度過大;有些人甚至為求便利,亂搭亂建,影響相鄰建筑的通風、采光,使因“陽光權”引發的糾紛日益增多。此次《物權法》對居民的通風、采光和日照進行了明確保護,也就是說,相鄰雙方應以不妨礙為建設的先期條件。
采光權的維權
從維權主體而言,房屋出售前的房屋開發商,房屋所有權人或雖未取得房產證但已經完成付款的購房人,房屋的承租人均可以作為采光權維權主體。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造成侵權的建筑物是否獲得行政部門的審批。不是決定該建筑物所處位置及高度構成對業主侵犯采光權的法律要件。業主采光受到實質影響才是業主被侵犯采光權的關鍵。采光權侵犯的認定往往由于專業知識的問題需要實施專業鑒定。
兩棟房屋建筑是否屬于同一項目不是決定是否構成侵權的依據。但是對于同時開工建設的兩棟建筑物或業主在購買涉案建筑物時已經產生遮擋效果的建筑物已經存在的,產生的一棟對另一棟陽光的遮擋,因為業主在入住時知道或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存在,因此不能構成對采光權的侵害。
開發商責任
如果開發商所給予的房屋采光權低于國家規定標準,無論開發商是否明確承諾均屬于違反法律規定,除業主明確認可外,開發商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是對于開發商承諾給予高于國家標準之上的采光權而實際未達到約定要求的,開發商應承擔違約責任。但實務中為規避法律責任,房地產開發商一般不會在合同中就房產采光問題做特別詳細的約定。但是其為了吸引客戶購買有時會在廣告中就此類事項做大量宣傳。針對這種情況,我們也應該勇敢的團結起來,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做斗爭。
小編總結:今天有關采光權的各方面事宜就為大家介紹到這里了,希望大家能多多了解一些生活中應該了解的小知識以及相關法律知識。更多精彩內容小編稍后為您送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