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歲男孩砍死母親
3 月19 日中午12 時許,鹽城市建湖警方發布通報稱,2019 年3 月18 日上午8 時許,建湖縣居民楊某(女,37 歲)被發現死于家中。
接警后,公安機關迅速開展偵查工作,并將有重大作案嫌疑的邵某(男,13 歲,楊某之子)抓獲。經查,3 月16 日晚,邵某因不服楊某管教,雙方發生激烈沖突,致楊某身亡。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一、一名女子被殺害,網傳是江蘇鹽城一13歲男孩弒母 情況調查中
在3月19日的時候一名女子被發現于家中非正常死亡,而其13歲的兒子就成為了犯罪嫌疑人
根據這名網友所說,在江蘇鹽城的某小區內一名未成人的孩子將自己的媽媽用錘子砸死,原因是因為他媽媽不讓她玩游戲,據悉那個孩子學習還不錯,當女子的尸體被抬出來的時候,傍邊的家屬幾乎崩潰。
但是不同的人說法不一,在網絡這個謠言盛傳的時候,我們一定要保持一個清醒的態度:
這名網友說,是因為孩子的媽媽覺得孩子不長進每天就知道玩狗,終于其母親爆發了說你再玩我就把狗給你打死,孩子也說道:你把狗打死,我就把你打死。
然后事發當天他母親真的把狗打死了,所以孩子直接用錘子砸了上去,隨后出去玩了。
是孩子的老師發現一直沒來上學,打電話家里也不接,來家訪發現門口有血跡,報警之后,小孩已經被抓獲,警方正在進一步調查當中。
我們還是來看看警方的說法:
邵某,男,13歲,與死者為母子關系,于18日被捉獲。經過初步調查之后得知,是因為母親管教過嚴,在16日晚上的時候與母親發生爭執過程中,用菜刀將其母砍死。
目前案件還在進一步審查當中
網友評論
根據云南那個弒母案的經驗,政府趕緊做好對男孩身份的保密工作給他轉學,可千萬不能影響了他上學,坐牢什么的不用想了不存在的。
你法律不改,以后還會有而且更多!年齡!精神病!都不是你犯罪殺人的借口!
未成年人保護法該改改了
我的天吶,上次一個十二歲現在又來一個十三歲
二、江蘇弒母男孩被抓 是什么情況?
江蘇弒母男孩被抓上熱搜榜了,那么江蘇弒母男孩被抓是什么情況?怎么回事?終于真相了,原來是這樣!
據環球網報道,昨天中午,江蘇鹽城@建湖公安發布警方通報稱,18日上午,楊某被發現死于家中,其13歲的兒子邵某有重大作案嫌疑,現已被抓獲。經查,16日晚,邵某因不服楊某管教,雙方發生激烈沖突,致楊某身亡。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另據《北京青年報》報道,19日上午,有網友稱,江蘇鹽城建湖縣某小區13歲未成年人在與母親發生爭吵后將母親殺死。19日下午,警方通報稱犯罪嫌疑人已被抓獲。
3月19日,該小區附近多位店家告訴北青報記者,18日獲悉該命案,但平日里對被殺女子無任何印象。住在被害女子家不遠處的居民王明(化名)對北青報記者說,殺害女子的是死者兒子,13周歲,殺害母親的原因可能是因為要錢發生了爭吵。“事發第二天,他們家對門的老人(鄰居)發現門口有血,還拿拖把去拖,沒擦干凈。”王明說,”小孩讀初一,成績還可以,周一學校有考試,小孩沒去學校,老師就在家長群里問,后來其他家長上孩子家找他才發現的情況。”
王明稱,被害女子一家從2003年起在該小區居住,女子丈夫姓邵,在外地從事工程監理工作。平日,被害女子對兒子要求較嚴。“這家人住過來十幾年,小孩沒跟對門(鄰居)打過一次招呼。”
19日下午,建湖縣公安局通報稱,經初查邵某因母親對他管教嚴格,在16日晚與母親發生激烈爭吵后,用菜刀將母親砍死并逃跑,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三、13歲男孩砍死母親被抓 警方:因管教嚴格發生爭執
18日8時許,江蘇鹽城建湖縣突發命案,一位母親楊某被同學家長發現慘死于自己家中。警方接到報案后,迅速鎖定嫌疑人,將有重大作案嫌疑的邵某(男,13歲,楊某之子)緝拿歸案。
經查,16日晚,邵某因不服母親管教,遂與母親發生激烈爭吵后,兒子喪心病狂竟對母親痛下毒手致其當場身亡。一起起少年弒母案件,無不讓全國的網友和父母們觸目驚心,無不揪心悲哀。19日上午,警方通報稱,已經將犯罪嫌疑人邵某抓獲。
3月19日下午,建湖縣公安局通報稱,3月18日,建湖一名女子被以現在家中非正常死亡,據警方消息,犯罪嫌疑人邵某(13歲,系死者兒子)已抓獲,經初查邵某因母親對他管教嚴格,在16日晚與母親發生激烈爭吵后,用菜刀將母親砍死并逃跑,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事發后,該小區附近多位鄰居聽聞該案件后,表示震驚!鄰居們紛紛表示,真是太可惜了,這位年輕媽媽才30多歲,而殺害親生母親的竟然是13周歲的兒子,讓人細思極恐。
據了解,這名男孩正在讀初一,據說平時學習成績還可以,周一沒參加學校的考試,老師就在家長微信群里詢問,其他孩子家長去楊某家找他才發現的情況。
13歲的男孩究竟與他親生母親結下了多大的仇恨,會讓他做出如此喪心病狂之舉?據了解,這位母親可能平時對孩子管教太過嚴格,處在叛逆期的少年不服管教,于是對母親充滿了敵意,致使13年的母子情在一場不經意的管教中,變得如此不堪一擊,最終釀下悲劇。
13歲正是孩子們世界觀和價值觀形成的關鍵時期,父母太多的關愛 , 使得孩子不知珍惜;太多的嘮叨,使得孩子逆反對抗;太多的期望,使得孩子難以承受。“慣子如殺子”,從小就沒有給孩子梳理起基本的道德觀,無異于親手把孩子送上了一條不歸路!
未成年人的世界,本應被溫情、陽光與關愛所占領,但有時卻恰恰相反,最終以沉痛的形式暴露出來。孩子所犯的罪孽,社會、家庭都應當承擔起自己的責任,不可推卸,值得人們深思!
四、12歲男孩弒母后無罪釋放,年紀小就能為所欲為?
今天(12月12日),“學生家長反對弒母男孩返校”這樣一則新聞登上了微博熱搜。
根據相關媒體報道,12月2日晚9點半左右,湖南沅江一12歲男孩吳某因不滿母親的嚴格管教,被母親打后心生怨恨,持刀殺死了親生母親。
“警察趕到案發現場前,12歲的吳某鎮定地說‘母親不是我殺的,她是自殺。’后來警察來了問詢吳某康,他才承認是自己殺了母親。
‘我就是恨她。’吳某被帶走的時候,有村民問他為何會殺母親,他鎮靜地回答。
……
’事發那天晚上,應該是吳某抽煙,我女兒用皮帶抽了他,所以他才會拿菜刀砍向他媽。‘陳某(男孩的外公)說,’我女兒確實有脾氣,但是人很善良。‘”
我國《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未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尚未發育完全,因此對世界的認知可能存在偏差。所以我國法律基于保護原則,面向不具備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十六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給予了部分刑事責任豁免權。
按照現行法律,吳某不用承擔任何刑事責任,于是被公安機關釋放。12月6日,吳某的親屬想把他送回學校,卻遭到了其他學生家長的反對。
此事傳到網上后,大部分網友也持反對意見,質疑吳某回到學校后學校的安全性
從情感上來說,沒有人愿意自己的孩子與弒母者成為同學。但從受教育權的角度來說,任何組織和個人都無權剝奪吳某的受教育權。并且,吳某還處于義務教育的階段。
因此學生家長們的反對聲音,很難得到目前法律規定的支持。
但是,免除刑事責任不代表吳某可以逃脫一切法律后果。《刑法》第十七條第四款也規定家長和監護人應當對吳某加以管教,并且在必要時,政府可以進行“收容教養”。
“收容教養”作為為了維護社會秩序與大多數社會成員的安全,針對那些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人,設置的預防保全處分,在客觀上起到了一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作用。
事實上,未成年人犯罪的事實并不少見。要不要繼續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也一直在立法層面多有討論。但單純考慮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無疑無法周全所有個案。
1993年,英國利物浦曾發生一起未成年人謀殺案:兩名年僅十歲的兒童,誘拐并虐殺了一名年僅2歲的幼童。
葬禮上,被殺害的幼童父親抬著兒子的棺材
殺完人后,兩人甚至將幼童的尸體放在鐵軌上,試圖通過偽造現場,制造幼童意外被火車碾壓身亡的假象。
兩人被捕后,也成為英國現代史上年齡最小的殺人犯。
調查的過程異常曲折。兩人對罪行矢口否認,并在警察面前哭鬧、捏造案情,相互推諉責任。
最終,依據兒童精神病專家對兩人“完全具有分辨是非的能力”的判斷,法庭判處兩人八年有期徒刑。
但在1999年,歐洲人權委員會介入,認為兩個少年遭受了“不公正待遇”,應當予以重新定奪。2001年,兩個孩子提前出獄,并以全新的、受到嚴格保護的匿名身份回到社會。
日本也曾發生類似案件:1999年4月14日,在日本山口縣光市,犯罪嫌疑人福田孝行闖入受害人家中,在其實施了謀殺、奸尸之后,又殺害了年僅十一個月大的女嬰。
被殺害的母女倆
福田孝行當時雖然已經年滿18歲,但根據日本法律,20歲才算成年。因此法院最后裁決,判處犯罪嫌疑人福田孝行無期徒刑。
由于未成年案犯很有可能服刑七八年左右,就能擁有重新進入社會的機會。不滿此法律現狀的受害人家屬堅持上訴了九年,最終日本法院改判犯罪嫌疑人福田孝行死刑。
由以上案例可得,未成年人的法律保護一直是世界各國法律體系的重要議題。如何能夠在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維持司法正義、懲治犯罪也是當今我國司法工作者面臨的難題。
當今社會,未成年人身體和心智發育成熟的速度不斷加快,加之社會上部分宣揚暴力的文化作品廣泛傳播,近年來未成年人犯罪的情況越發嚴重。
不僅犯罪手段不斷向成年人犯罪靠攏,類似弒母、虐殺等殘忍手段也出現在了未成年犯罪中,司法工作者也經常由于執行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法律而遭到廣大人民群眾的責問。
從保護未成年人的角度來說,預防犯罪的意義遠遠大于懲治罪犯,這一點毋庸置疑。因此應當從教育和人文關懷入手,注重對未成年人正確價值觀的培養。對于已經發生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來說,教化手段也應當排在首位。
但針對影響惡劣的惡性刑事犯罪,可以適當借鑒西方司法體系中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心理評估的制度,不姑息任何一個明知犯罪仍實施惡行的孩子,也不放棄任何一個有教化可能的孩子。
五、從“12歲男童弒母”案到“13歲學生錘殺父母”案,還不到一個月……
2018年12月31日,湖南衡南縣三塘鎮13歲少年羅某,用錘子先后將其母親譚某某、父親羅某某錘傷,之后逃逸現場。經搶救,傷者譚某某、羅某某因傷勢過重死亡。2019年1月2日,衡南警方在云南大理將嫌疑人羅某抓獲。
通報全文如下:
警情通報
2018年12月31日19時許,湖南省衡南縣三塘鎮學塘村灣塘組發生一起殺人案。經初步偵查,犯罪嫌疑人羅某(男)疑因家庭糾紛用錘子將其母親譚某某(現年45歲)、父親羅某某(現年51歲)錘傷致死,后逃離現場。
1月2日16時許,衡南警方在云南大理警方大力協助下,在云南大理將犯罪嫌疑人羅某抓獲歸案。經審訊,羅某對其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目前,該案還在進一步審理中。
案件回顧
2018年12月31日18時許,衡南縣三塘鎮發生一起兇殺案,在場2人死亡。一名2005年出生的嫌疑人在殺害父母后逃離。
據辦案民警介紹,目前初步預測疑因家庭糾紛導致案發。據悉,羅某的母親和姐姐患有先天性弱智。姐姐當時在場,事發后向家中親戚反映,隨后親戚報案。
目前,當地黨委政府已安排專人負責死者家屬的善后安撫事宜,警方將及時通報案件進展。
同時也有不少網友表示,此案中未成年人殺害父母的行為很可能受到了前段時間“湖南12歲男孩弒母”案件的影響。
12歲男童弒母案
網友們提到的另一起“12歲男童弒母”案件,就發生在不到一個月之前。
2018年12月2日晚間,湖南省沅江泗湖山鎮一名12歲的小學六年級男生吳某康因不滿母親管教太嚴,持刀將母親砍了20余刀,致其母親當場死亡。
案情查明后,吳某仍舊表現得若無其事,他承認自己錯了,但不是什么大錯,“我又沒殺別人,我殺的是我媽。”
此案中,不僅12歲男童殺害母親且毫無悔意的行為令人發指,另外此案的判決結果也引發社會的激烈討論:由于男童吳某只有12歲,還未達到負刑事責任的年齡,釋放后暫時對其采取定點教育管束措施。因為學校的同學家長和鄰居們嚴重擔憂,吳某已被帶離原生活環境,被送往長沙一家收容所接受3年的管束教育。
其他相關案件
2017年12月5日晚,43歲的文星鎮居民陳某某在家中被13歲的兒子袁某某持刀殺害。
2016年9月,山東青島即墨市一17歲少年用斧頭殺死了40多歲的母親,并將母親的尸體埋在自家院子里的雞圈。
2012年2月,河南鄭州一名17歲的高中生為擺脫學習壓力在家中親手殺死了自己的母親。被逮捕歸案后,該少年稱“不后悔,我可以不用學習了,不用壓力那么大了。”
2011年3月,14歲的少年孟某因害怕母親向父親告發其偷偷抽煙之事,殘忍將母親和妹妹殺害,還偽造成入室搶劫的假象……
一起起觸目驚心的案件,引人深思:本該是最天真的年齡、本該是最單純的孩子,轉身卻成了惡魔,這不禁令人發問,造成這種現象的真正原因到底是什么?
《刑法》規定:“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政府收容教養”是否落實到位?
可見,未成年人犯罪后,除了家長“管教”外,“政府收容教養”也是應對措施。然而,現實中“收容教養”措施卻有不少問題。
其一,收容教養的條件過于模糊。盡管刑法規定“必要的時候”,但究竟什么時候才屬于“必要”,卻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其二,執行收容教養場所不夠統一。有的地方將收容教養人員送進工讀學校,而有的則是在少年犯管教所。
未成年人犯罪入刑年齡是否應下調?
近兩年,有關“是否應該下調未成年人犯罪入刑年齡”的討論一直在進行。
建議“從14周歲降低至12周歲”的學者指出,我國現在兒童辨認和控制能力有較大提高,部分施害的未成年人在作案時展示的辨識能力、心智發育程度甚至超過一般成年人的水準,因此入刑年齡應該下調。
而另一部分人認為,光靠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不僅不能有效控制犯罪,還可能制造出更多嚴重犯罪行為,因此應從其他方面入手干預未成年人犯罪。
那么,
世界各國如何處理未成年人犯罪?
是否值得我們借鑒?
俄羅斯:未成年人法庭和取消前科制度
在俄羅斯,未成年人刑事訴訟政策的基礎在于未成年人法庭的運作。早在1910年圣彼得堡就成立了第一個未成年人法庭,其工作重點是將未成年人的制裁與懲罰迅速轉移到教育和恢復權利方面。此外,俄羅斯法律規定,只要未成年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重新犯罪,即取消刑事前科,目的在于預防新的犯罪發生。
澳大利亞:未成年人改過會和社區服務令
在澳大利亞,對于罪行較重但已經認罪且悔過態度較好的未成年人,警方會將其交送給未成年人改過會。改過會專門聘請在社區內有威望而且具有專業知識的人士兼職擔任調查官,來對未成年人的犯罪行為進行調查并制定處罰措施。只有情節非常嚴重且拒不認罪的犯罪者,才會在法庭進行判決。普遍的處罰方式是進行社區服務令,目的是讓孩子真正的意識到違法對于整個社會造成的困擾問題。
德國:少管所改造和職業培訓
針對未成年人犯罪問題,德國有專門的《青少年法庭法》和《少管所法》或者說是《青年年監獄法》等法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被依法剝奪6個月到5年的自由,送入少管所接受改造,少管所通常有社會學家和心理學家負責對其進行思想教育,讓其學會遵紀守法。最重要的是接受職業技能方面的培訓以便出去之后能夠盡快的重新融入社會,避免因無所事事、游手好閑而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
短時間內接連發生的兩起未成年人惡性犯罪案件,不僅造成了兩個家庭的悲劇,更給社會帶來極壞的影響。讓違法者付出代價,才能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現象。更為關鍵的是,任何對于未成年罪犯的懲罰,也都應是以教育和改造為最終目的。如何更好的處理未成年人犯罪問題,我們仍需探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