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日,中金輻照創業板IPO申請材料于近日獲得受理。深交所要求保薦人和申報會計師對公司的現金交易和第三方回款真實性進行核查,并發表明確意見。
據招股書顯示,中金輻照近三年來存在一定金額的現金交易,2017年-2019年,該公司的現金交易總額為693.11萬元、859.07萬元、422.30萬元,現金交易占比分別為2.94%、3.24%和1.55%。
此外,該公司還出現員工代收第三方回款的情況,代收金額分別為216.24萬元、295.64萬元、55.96萬元。
對此,深交所要求中金輻照的保薦人和申報會計師對現金交易及第三方回款的真實性情況進行核查,說明核查內容和過程,并說明發行人內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現金流水的發生與相關業務發生是否真實一致,是否存在異常分布,并發表明確意見。
針對上述情況,中金輻照的保薦人和申報會計師分別進行了核查。
現金交易的核查內容及核查過程包括,核實現金交易的對方是否屬于公司的關聯方;了解交易的結算方式,核查是否存在現金交易的情形;了解現金交易的業務流程及內部控制,評價相關內部控制設計和執行是否有效;核查現金收款及對應業務文件的匹配性;復核現金交易客戶收入確認金額,函證及走訪大額現金交易客戶,確認現金交易的真實性和準確性等。
針對第三方回款一事,保薦人和申報會計師先后取得發行人的收入明細賬,并通過訪談、函證、穿行測試、收入控制測試、收入截止性測試等方式,核查了收入的真實性,核查第三方回款方與中金輻照之間是否存在關聯關系,以及核查第三方代付款與客戶之間關系的真實性等。
經過核查,保薦人和申報會計師認為
現金交易情形符合經營模式,與同行業公司不存在明顯差異,符合行業慣例;現金交易流水的發生與相關業務發生真實一致,不存在體外循環或虛構業務情形;現金交易的客戶不是中金輻照的關聯方,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
第三方回款的原因具有必要性及商業合理性;報告期內,第三方回款形成收入的占比較小,不存在因第三方回款導致的貨款歸屬糾紛。同時,報告期內,第三方回款資金流、實物流與合同約定及商業實質一致;不存在虛構交易或調節賬齡情形,第三方回款不影響銷售真實性,不構成影響發行條件事項。第三方回款的相關方也不屬于關聯方。
資料顯示,中金輻照的保薦機構為中信建投,保薦代表人為伍春雷,李波;審計機構為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簽字會計師為王首一,王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