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價值以股權份額進行表現的現在,選擇股權轉讓也是稀松平常的。在股權轉讓的過程中,國家會根據股權轉讓的流程進行要求規定轉讓雙方遵行相關規定。因此在公司股東進行股權轉讓的過程中,相關規定的詳情是什么樣的呢?
為加強對股權轉讓稅收管理,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相關的稅收政策。目前,與股權轉讓的稅收政策包括流轉稅、所得稅和行為稅三類,分稅種就征收或暫免作了明確界定。就此,我們從非居民企業一般性稅務處理、特殊性稅務處理角度進行剖析。
股權轉讓一般性稅務處理涉及稅項處理有:
一、流轉稅不再征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自2003年1月1日起,對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現在是增值稅)。
二、企業所得稅主要涉及的稅種
(1)納稅義務發生時點的判斷:轉讓款實際支付或到期應支付為所得稅確認的時點;
(2)外幣支付或計價的折算方式:企業可選按三種外幣折算方式,即扣繳義務發生之日人民幣匯率中間價、填開稅收繳款書之日前一日人民幣匯率中間價及主管稅務機關作出限期繳稅決定之日前一日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
三、印花稅
雙方依據協議價格(即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的稅率計征印花稅。
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時:
稅局備案的時間:股權轉讓合同或協議生效且完成工商變更登記手續30日內備案。
符合特殊稅務處理的條件:
1、基本規定
(1)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2)被收購、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比例。
(3)企業重組后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4)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本通知規定比例。
(5)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2、條件:
(1)非居民企業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的居民企業股權,沒有因此造成以后該項股權轉讓所得預提稅負擔變化,且轉讓方非居民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承諾在3年(含3年)內不轉讓其擁有受讓方非居民企業的股權;
(2)非居民企業向與其具有100%直接控股關系的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的另一居民企業股權;
(3)居民企業以其擁有的資產或股權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業進行投資;
(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核準的其他情形。
特殊稅務處理下的股權轉讓可能暫時延緩繳納稅款,當稅務機關在調查核實時,如轉讓方把股權由應征稅的國家或地區轉讓到不征稅或低稅率的國家或地區,不予特殊性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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