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經營無非兩種結果,要么順順利利的長期的經營下去,要么就是出現資金問題進行公司注銷,或者是因為公司經營資金運轉不周,出現公司破產,只能向國家法院破產申請,或是公司整頓等等處理辦法。中國公司法規定,依法宣告破產的公司,由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對于公司經營結果中,公司注銷和公司破產之間的區別,相信各位也是多有不解的,對此下面來講講如果公司破產需要向法院申請公司破產注銷的話應該如何施行公司破產注銷程序呢?
公司破產注銷的過程中,有和解一說,而所謂的和解就是指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通過協商的方式達成協議,而不是通過人民法院破產還債的方式解決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債務糾紛。《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第四章專門規定了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和解和整頓,具體內容有:
1、提出整頓申請
人民法院受理了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申請三個月內,被申請的破產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該被申請的破產企業進行整頓,法律規定,整頓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年。
2、提出和解協議草案
被申請破產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在人民法院主持召開的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之前,提出和解協議草案,和解協議草案的主要內容應有清償債務的期限、數額及要求減免的數額請求。
3、和解協議的討論
在全體債權人召開的會議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第十二條的規定對和解協議進行討論、表決,一旦通過,經人民法院認可,人民法院即發布整頓公告,中止破產程序。
4、制定整頓方案
企業主管部門見到整頓公告后,應協助企業擬定整頓方案,并交企業職工大會討論,原企業的主管部門具體負責主持整頓工作。
5、企業整頓情況的監督
擬破產的企業進入整頓階段,其整頓的情況由企業職工大會和債權人進行監督,負責整頓的上級主管部門應定期向職工大會和債權人會議報告整頓情況。對企業整頓的過程,職工大會和債權會議應作全程監督,監督企業是否認真執行和解協議,有無隱匿、私分、無償轉移財產或非正常壓價出售財物、放棄債權等不法行為,如發現有不法行為,應立即向人民法院報告,終止整頓,恢復破產程序。
6、裁決整頓結果
企業經和解整頓后,能按和解協議解決與債權人的債務糾紛,按協議清償債務,人民法院應公告終止破產程序,恢復企業正常經營活動,反之公告終止整頓,恢復破產程序。
以上就是關于公司出現資金周轉不靈的情況下,向法院申請公司破產整頓注銷的時候,需要辦理申請的相關程序,相信各位對于公司申請破產程序能夠有一定的認識和了解,如果各位需要了解更多有關公司破產注銷的問題的話,請到易商訊網進行在線客服咨詢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