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股權轉讓的認識,相信很多人也是少有了解的,畢竟需要進行股權轉讓的,在很多公司中是常有的,對于平常不接觸公司,不進行公司創業的人來說是很難遇上的,如果遇上了,要么是購買公司的股份,要么是代理公司股份轉讓等等事項上。下面就來講講發生的公司股權轉讓在哪些形式上是會有接觸的?
股權轉讓形式: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出資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股東將股權轉讓給其它現有的股東,即公司內部的股權轉讓;另外一種是股東將其股權轉讓給現有股東以外的其它投資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權轉讓。這兩種形式在條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異。
(1)內部轉股:出資股東之間依法相互轉讓其出資額,屬于股東之間的內部行為,可依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變更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及出資證明書等即可發生法律效力。一旦股東之間發生權益之爭,可以以此作為準據。
(2)向第三人轉股:股東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出資時,屬于對公司外部的轉讓行為,除依上述規定變更公司章程、股東名冊以及相關文件外,還須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對于向第三人轉股,公司法的規定相對比較明確,在第七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該項規定的立法出發點是:一方面要保證股權轉讓方相對自由的轉讓其出資,另一方面考慮有限公司資合和人合的混合性,盡可能維護公司股東間的信任基礎。根據公司法的這一規定和公司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外部股權轉讓必須符合兩個實體要件: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和股東會作出決議。這是關于公司外部轉讓出資的基本原則。這一原則包含了以下特殊內容:第一,以人數主義作為投票權的計算基礎。我國公司制度比較重視有限公司的人合因素,故采用了人數決定,而不是按照股東所持出資比例為計算標準。第二,轉讓方以外股東的過半數。
以上就是關于公司股權轉讓的流程中,轉讓雙方必須了解的相關公司股權轉讓的類型,相信各位對于公司股權轉讓類型能夠有所理解,如果各位還想要了解更多有關公司股權交易的問題,歡迎到易商訊網進行在線客服咨詢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