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見稿體現的思路是修改煙草專賣法的實施條例。實施條例由國務院頒布,屬于行政法規,具有法律文件的性質。
對此,電子煙行業的觀點則認為,現在是“參照”現有有關規定執行,說明在現有情況下新型煙草并未完全視同為煙草制品,利用現有法規監管。
“煙草專賣局將近10年來一直有(獲得電子煙監管權限的)這個想法,此次征求意見稿出爐是他們很大的一個突破。”一名了解情況的專家對南都記者說。
電子煙行業人士表示,2015年4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曾對煙草專賣法作修改。當時就有呼吁在修法過程中明確將電子煙納入煙草專賣管理。
2018年10月國家煙草專賣局在答復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第6801號建議時提出:“含有尼古丁的電子煙雖然與傳統卷煙在外觀上存在一定區別,但同樣以煙堿為主要消費成分并具有成癮性和健康風險。因此,我局認為對于含有尼古丁的電子煙,也應當納入煙草制品進行監管。”
近幾年,公開信息顯示,煙草系統人士也發表了多篇關于電子煙監管權的文章。文章結論如出一轍,即:鑒于抽吸電子煙消耗的煙堿絕大多數源于煙草、電子煙與傳統卷煙抽吸狀態和抽吸動機的相似性,可將電子煙產品歸類煙草制品,按照煙草制品的法規進行管制。
明確了煙草專賣局的監管職責
新探健康發展研究中心主任王克安認為,電子煙是一種有害無益的物品,從公共衛生的角度出發,應該全面禁止這類物質在市場流通,但目前國內做不到完全禁止。
王克安表示,以卷煙管理的模式來管理電子煙,成為一條在國內比較可操作的路徑。一個好處在于,控制卷煙業已形成的一套模式可以完全復制到電子煙監管上,比如禁止廣告促銷贊助、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健康警示圖形上煙包、公共場所禁止吸食電子煙、提升電子煙的稅價等等。
“把電子煙監管歸到煙草專賣局,這些控制措施做起來可能還是很困難,但至少明確了監管職責。”王克安這樣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