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民法典對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有兩種情況會涉及犯罪,法院判刑后,的確需要進監獄。
第一種:重婚罪
①字面上的意思就是重復婚姻,已經有法律登記的有效婚姻,再與別的異性結婚。
②對重婚的定義,民法典也作了新的更改,重婚的行為并非一定需要領取結婚證。
在常人的眼里,你們是夫妻,比如小區里的人、身邊的朋友在他們看來,你們與普通夫妻一樣成雙入對,那么法官就可以由此判定你們為夫妻,也就是重婚罪成立的理由,最高判有期徒刑三年。
所以說,如果不是夫妻名分,還是不要隨意“老公”與“老婆”稱呼,免得大家誤以為你們是合法夫妻。
第二:破壞軍婚罪
我國的法律,為了保護現役軍人的家庭,把破壞婚姻寫進了法律,如果明明知道對方配偶是現役軍人,還繼續與對方交往或同居,這樣的案例,法院最高可以判處三年有期徒刑。
如果因為婚內chu軌,又觸犯了以上兩條之一,那么肯定要進監獄的。
02、對于離婚,民法典也有明確的規定
民法典第1091條:有下列情形的,夫妻如果離婚,無過錯方要求獲得相關賠償,是受法律支持的:(一)有重婚的行為;(二)與婚姻外的他人同居;(三)有家庭暴力的經歷;(四)遺棄家庭的其他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①今年發布的《民法典》比先前的《婚姻法》多了一條特殊的規定:
在未離婚的情形下跟其他異性同居,也屬于重大過錯。
這一條在離婚訴訟的案子中特別有用,法院可以用一條來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配問題,有過錯方最終會少分財產,甚至也有凈身出戶的可能性。
②比如,男方通過隱瞞欺騙、變相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在妻子不知情的情況下,贈與第三者財物的行為是沒有法律保護的,妻子可以要求第三者返還所有財物。
③在辦理離婚訴訟期間,五種情形可以讓過錯方凈身出戶:
1.故意隱藏婚后共同財產
這樣的情況比較常見,因為婚后的收入會全部計入婚后的共同財產,在出現第三者之后,通過隱瞞收入,用來供第三者消費,諸如購買房產、汽車等有價資產。
在離婚時刻意隱瞞,后來再被發現,法院就可以據此對其少分共同財產,情節嚴重的甚至可以不分財產凈身出戶。
2.轉移婚后共同財產
轉移和隱藏財產有些相同之處,不同之處在于將自己的收入所得轉入其他人名下,或者用贈予的方式給第三者。
3.變賣婚后的共同財產
以隱瞞、欺騙等方式,以很低的價格變相出售婚后的共同財產,直接進了自己的腰包,這就損害了另一方的共有財產的權益。
4.毀損夫妻婚后共同財產
這種方式雖然比較少見,但也是客觀存在的,在過錯方明知道自己有過錯,離婚后會少分財產,于是意氣用事,故意損毀共有財產,這種情況,法院也可以讓過錯方凈身出戶,甚至要求賠償相應損失。
5.故意偽造債務
在離婚之前利用虛假借條或借款,在離婚訴訟階段,說成婚后的共同債務,之后又被證實為欺騙行為的,這種情況受害者有權要求過錯方凈身出戶。
④《民法典》第1087條規定:在處理離婚案件時,雙方的共同財產原則上由二人協商解決;如果協商意見分歧較大或不一致,再順位給法院,法院再按照有無過錯的原則進行財產的分配。
跟以往的婚姻法相比,民法典多一項“照顧無過錯方”,如果是因為chu軌而導致的婚姻破裂,那么過錯方將會承擔人財兩空的風險。
2021年,民典法的普及和實施,國家將會著重照顧無過錯方,也就是說以后的離婚訴訟,無過錯方可以享有一定福利,更容易獲得小孩的撫養權和夫妻財產。
⑤以往的婚姻法規定:只要夫妻雙方同時提出了離婚申請,當天就可辦理離婚手續,拿到離婚證,從此分道揚鑣。
但民典法對此有了新的改動,在正式辦理離婚手續之前,增加了30天的冷靜期,初衷是勸和不勸分,在這30天內,雙方有足夠的時間冷靜考慮是否離婚,避免因為一時沖動而離婚的夫妻。
社會在發展,人們的思想也比以前開放,外界的誘惑也非常多,對待婚姻每個人都有忠誠的義務,夫妻雙方更需共同維護這來之不易的感情,不能因為第三者而毀掉一個原本幸福的家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