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業后的社保怎么辦?
失業后社會保險可以以靈活就業人員繳納社保。
靈活就業人員社保繳納標準
2016年度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繳費標準為:基本養老保險月繳費標準下限為525.6元,上限為3240元,中間每10元為一檔。基本醫療保險月繳費標準為210元,含大病醫療救助費10元。失業保險月繳費額為52元。
2016年度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標準的確定辦法維持去年不變,具體為:對2016年6月繳費額高于525.6元的,繼續沿用2015年6月的繳費標準;對2016年6月繳費額低于525.6元的,自2015年7月起統一調整至525.6元。靈活就業人員如需調整上述繳費額,須在本年度首次繳費前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繳費銀行各網點辦理調整手續。社會保險費一經扣繳,本年度內繳費額不再進行調整。本結算年度內未申報繳費額今后需補繳的,須按規定繳納本金和利息。

需要提醒的是,靈活就業人員在戶籍所在區或街道辦理參保手續時,應同時申報當年度的社會保險繳費額。為避免斷保影響待遇享受,靈活就業人員重新就業的,應先補繳個人應繳未繳期間的社會保險費,再轉由單位參保繳費。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的,其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大病醫療救助費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個人不需繳納。
擴展:失業后社保繳納自由選擇
失業人員可以自己選擇是否繳納社會保險費,失業人員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期間不計算繳費年限,繼續繳納社會保險或再就業(按規定辦理就業手續)后,繳納社會保險費可以與失業前及失業期間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合并計算。未繳納醫療保險期間不享受醫療保險待遇。領取失業金期間可以按規定享受醫療補助,具體情況請直接咨詢當地勞動就業辦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