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險繳納比例介紹
1、養老保險:
①個人繳費根據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最低數為上年全市職工工資的60%;最高數為上年全市職工工資的300%)的8%繳納。
②單位繳費根據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22%繳納。2006年1月1日起,人社部將個人養老賬戶的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此前的政策是個人繳費全部和單位繳費的3%計入個人養老賬戶,單位繳納的19%劃轉為社會統籌,而新政策將單位繳費的3%也劃入社會統籌用來解決養老空賬問題。
2、醫療保險:單位10%,個人2%+3元;
3、失業保險:單位1%,個人0.2%;
4、工傷保險:根據單位被劃分的行業范圍來確定它的工傷費率,在0.5%~2%之間;
5、生育保險:單位0.8%,個人不交錢。

住房公積金繳納比例介紹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在第十八條繳存額計算中提到,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同時對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實行“限高保低”。對于繳存基數的規定則是,按照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確定,且不得低于職工工作地設區城市上一年度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60%,不得高于職工工作地設區城市上一年度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3倍。同時規定,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