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歷史欠費”可補繳但要加收滯納金
由于參保人的退休待遇與參保年限等因素掛鉤,多年來,補繳養老保險費的問題廣受參保人關注。據了解,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未按照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法定強制追繳時效為兩年。按照原政策,在今年之前,超過兩年的法定強制追繳時效的,就不可以補繳養老保險費了。但2013年1月1日本市施行新的《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對養老保險“歷史欠費”作出規定,打開了補繳養老保險費的通道。新政策規定:2013年1月1日前,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未按照條例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超過法定強制追繳時效的,可以申請補繳養老保險費,并自應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滯納金分別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基金。
目前,《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正在緊鑼密鼓制定中。根據此前公布的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補繳標準擬確定為: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金額=補繳本金+滯納金;補繳本金=繳費基數×18%。其中,繳費基數為本人工資總額或者本人工資總額與已繳費基數的差額,本人工資總額超過補繳相應月份上年度市平工資300%的,按300%計算;低于補繳相應月份上年度市平工資60%的,按60%計算。繳費基數的8%記入個人賬戶,其余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自應繳之日起以補繳本金為基數,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補繳”非法定強制“追繳”年限仍為兩年
補繳養老保險的通道打開以后,有員工希望企業為自己補繳兩年之前甚至10年之前少繳的養老保險費。對此,社保部門工作人員解釋,國家《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0條規定“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兩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這就意味著對于超過兩年的違法行為,在社保部門依法行政權限范圍之外。
對于超過法定強制追繳時效的,可以申請補繳養老保險費,該“補繳”并非法定強制,采取自愿原則,員工可與企業協商:是否補繳?補繳的錢誰來出?但值得注意的是,個人繳費人員不能補繳未在用人單位就業期間的養老保險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