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館、酒店設“最低消費”門檻由來已久。昨天,商務部和國家發改委聯合發布《餐飲業經營管理辦法》,對餐飲經營者設置“最低消費”的行為喊停。對此,《商報維權315》欄目調查走訪了市區多家餐飲企業,發現設“最低消費”的現象屢見不鮮。按照新規,今年11月1日起,若仍有餐飲企業設“最低消費”,或將面臨最高3萬元的罰款。
記者昨走訪市區大南門、江濱路、南塘街、溫迪路時發現,不少餐館、酒店的包廂、卡座都設有最低消費門檻。
在萬歲壽司下呂浦店內,一店員介紹,如果是兩三個人一般得坐在吧臺用餐,如果要坐四人座,就要200元的最低消費。在得爾樂均瑤店,店員表示,十人包廂最低消費要達到2000元。一些新開的時尚餐廳如湖碟軒、山楂樹藝術餐廳等,同樣設有100元到1000元不等的最低消費限制。“我們還沒接到禁設最低消費限制的通知,所以還不知道接下來會不會取消。”去茶去望江路店一名工作人員說。
最高人民法院此前曾將“最低消費”、“禁止自帶酒水”列為“霸王條款”。溫州市場監督管理局12315中心幾年前就開始受理餐廳設“最低消費”的投訴,不過,近年來類似的投訴量在減少。今年以來,鹿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有關餐飲業“最低消費”的投訴為2件,同比減少了5件。對于投訴量的下降,鹿城12315中心相關人士分析,一些餐飲企業近年來把“最低消費”門檻降低到消費者能接受的范圍。
鹿城12315中心相關人士介紹,餐飲業設“最低消費”門檻的做法侵犯了消費者公平交易的權利。對于企業設置“最低消費”的做法,市場監管部門稱接到投訴后會要求其整改,對于消費糾紛會以“消費多少算多少”的原則進行調解。
按照《餐飲業經營管理辦法》規定,對于餐飲經營者違反該辦法的行為,法律法規及規章有規定的,商務主管部門可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處罰;沒有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其中有違法所得的,可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溫州市餐飲行業協會秘書長林崇海介紹,餐飲行業設“最低消費”的現象今年以來已經少了很多,但仍有一些餐飲企業設“最低消費”,下一步將向各協會成員傳達《餐飲業經營管理辦法》精神,加強行業自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