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與實物,或不完全相符。為了銷售房屋,開發商售房時宣傳的情況,或采用的促銷方式,可能與實際存在出入。例如,有的開發商制作的沙盤為達到較好的視覺效果,并不能直觀反映小區環境和布局;宣傳資料中采用誤導性的表述方式,將按照規范測量的房屋面積與現場實際面積之間的差值表述為贈送面積;有的銷售人員為了盡快簽約,會作出一些不負責任的引導或允諾。
看上去美好的房產投資方式,可能潛藏巨大風險。比較典型的售后包租和變相包租。例如,開發商在銷售房產的同時,還與購房人簽訂租賃合同。他們常常允諾,在一定年限內支付較高的租金。這種銷售模式常吸引大量購房人忽略房屋區位、價值等因素盲目投資。而一段時間過后,往往便出現各式各樣的問題。
簽約前,忽略調查有關情況,也可能會導致損失。相當一部分購房人在簽約時對法律、政策規定及相關信息缺乏必要了解。例如,有的以按揭貸款方式支付購房款,卻不清楚自身是否符合貸款政策,因個人征信、社保等原因無法貸款而違約。又如,對于預售商品房,不查閱規劃設計資料,對房屋的通風、采光情況及周邊環境一無所知,直到交房時才意識到與自身預期存在差距。此外,在二手房買賣過程中,有的購房人沒有審查產權登記情況,與非權利人簽約,或者與部分共有人簽約,會導致合同無法履行。
簽約時,購房人也應審慎。開發商在格式文本中減輕自身違約責任、加重購房人違約責任的情況較為普遍。例如,合同中對自身逾期交房、逾期辦理產權登記的違約金遠遠低于購房人預期支付購房款的違約金,開發商對購房人的輕微違約行為有權解除合同,而購房人的解除權則受到限制。此外,很多開發商通過增加補充協議,將不能在合同范本中體現的條款作為合同內容。
使購房人遭受嚴重損失的,莫過于樓房“爛尾”。個別項目在取得預售許可證后,因資金等問題,導致工程無法完工。或許即便完工,開發商也不能夠按約定時間交房、辦理產權證。購房人不僅不能居住、不能取得產權證,戶口遷移、子女入學等問題都將受此影響。
得房后,也并非能高枕無憂。房屋質量問題值得重視。個別商品房項目滲水、墻體開裂等現象十分突出,引發業主集體維權。有時,經開發商多次處理后,仍得不到有效解決。即便進入了訴訟程序,有的開發商也相當消極,以各種理由推諉保修責任。業主或希望退房。但并非所有情況,都能讓人稱心如意。2011年呂某向興業公司購買商品房一套。次年8月,呂某收房前驗房時,發現房屋的部分墻面,存在空鼓現象。他打算據此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不過,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呂某無權據此要求解除合同。因為,雙方合同中約定的交房條件已成就;而該房屋的質量問題屬于瑕疵,對房屋使用不構成實質性影響。按照相關法律條款,只有房屋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即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情況下,例如,房屋主體結構、地基出現質量問題等,購房者可以拒絕收房,并要求解除合同。當然,在該案例中,興業公司需要承擔質量瑕疵的修復責任。
2013年至2015年間,太倉市人民法院共受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449件,審結434件,涉案標的超過2億元。此外,2015年案件數量突然激增。該一年中,法院受理的案件量,約占3年總案件量的一半。








